《法治周末》记者获悉,21年来,外资在国内开设医院,外资来华办医首次“开闸”始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战略确定之时。1989年,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为国内医疗机构聘请海外医疗专家、提高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1993年至1995年,出现了一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高潮。
加入WTO不久,2000年7月,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以加入WTO作出的承诺为根据,联合制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以及程序、执业标准等作出规定,其中,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所占股权比例或权益最高可达70%)尤受关注。
之后,为明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及规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1997年,原外经贸部和卫生部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院的补充规定》。
然而,该暂行办法第35条同时明确:“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由此,纯粹的“洋医院”在法律层面上搁浅。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国加入WTO时,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和中方共同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即“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限制方面……服务提供方式为商业存在的,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设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而外资独资开办医疗机构仍不被允许。
先期进入中国大陆的厦门长庚医院、东莞台心医院等,均遵循上述规定设立。
不过,在近几年医改浪潮中,一个有目共睹的现象是外资独资经办医疗机构有放开之势。
商务部有关人士明确表示,鼓励外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以形成新医改方案提到的“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而在今年5月,CEPA(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ECFA(Econ-omicCooperationFrameworkAgreement《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关条款则规定,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东等五地独资设立门诊部、医院。“这一度被认为是为外资独资办医新规出台作出铺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医改研究中心教授王虎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港澳台人士已经获得在大陆沿海部分地区独资设立医院的资格,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独资办医的资格之路还有多远?这成为业内人士翘首展望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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