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三甲医院康复科因过度医疗被处罚,这些问题要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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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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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有数
近日,某三甲医院康复科因医保违规被处罚的通报在网上流传。
据公示信息显示,该科室存在三项违规行为:虚构住院记录、串换诊疗项目以及过度检查。其中最具争议的当属第三项违规——对78%的住院患者日均开具"红外线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组合项目,被认定为典型的过度医疗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监管部门首次对康复理疗项目亮起红灯。
早在2024年,国家医保局转载的专项治理通报就曾指出,部分医疗机构康复科存在"物理治疗滥用"现象。具体表现为罔顾适应症限制,对住院患者普遍开展红外线治疗、气压治疗、超声波治疗、中低频电疗等辅助项目。
山东省医保局曾明确中频脉冲电治疗禁用于脑梗塞、偏瘫等神经疾病;浙江省医保局更是规定中频电疗和干扰电治疗仅限面瘫诊疗,其他疾病应用均属违规。
物理因子治疗作为现代康复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临床价值不容否定。
例如:红外线治疗通过热效应促进血液循环,加速组织修复;空气压力波治疗在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方面疗效确切;超声波治疗对软组织损伤修复具有独特优势;低中频电疗更是脑血管病后遗症、颈肩腰腿痛等疾病的常规治疗手段。
这些治疗手段的广泛应用不意味着它们没有价值,本质上是反映了它们在康复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只是临床价值与合理使用的边界需要严格把控。
曾有专家指出,物理治疗项目的开展必须满足三个核心要件:符合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适应症范围、具有明确的临床诊疗依据、在病历中完整记载治疗指征及疗效评估。
总之,康复科的治疗是基于对患者全面评估的结果,每一项治疗都应旨在为患者提供最合适的康复方案,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是否“过度治疗”还需结合实践,但违规问题频发,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和规避。
仪器设备
1.设备仪器是否与收费相匹配。
2.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状态是否正常。
3.是否存在第三方投放、赠送设备。
4.仪器设备的三证资料是否齐全;采购手续、流程是否完备。
违规执业
由未取得诊疗资质的人员开展诊疗
1.由非专业人员开展康复治疗。
2.由康复技师开具康复治疗医嘱。
3.由非中医执业范围的医师开展中医诊疗。
超适应诊疗
开展的诊疗项目与治疗目的不符
1.开展的诊疗项目与使用设备的预期用途(适用范围)不一致。
2.治疗目的不属于治疗项目的适应症。
过度治疗
开展多个治疗目的近似的康复治疗、物理治疗、中医诊疗。如:同时开展“中频脉冲电治疗”与“中医定向透药疗法”;同时开展“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
串换收费
不执行原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器械或医疗服务设施的收费价格标准;或无收费标准的项目,但将其串换为目录内名称和价格标准进行收费。
1.设备类型与收费项目不匹配(包括一对一串换或者一对多串换)。
2.实际开展诊疗服务内容与收费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匹配。
3.将使用耗材串换为诊疗费用。
重复收费
重复收取某个项目费用,或收取项目内涵中已经包含的项目费用。
康复诊疗、中医理疗项目内涵已经包含某个子项目或者某项操作,医院收取该诊疗项目费用后,又单独将其包含的子项目或者操作另行收费。如:收取“运动疗法(各关节活动度训练)”费用同时收取“关节松动训练”;收取“电针”费用同时收取“普通针刺”费用等。
虚计费用
实际未开展康复治疗、中医理疗收取相关费用。
1.未实施治疗,收取相应费用。
2.治疗收费数量超过项目实际开展数量。
超医保支付范围
开展康复诊疗,将不应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纳入基金支付。
开展康复诊疗时候,超医保支付范围收取诊疗费用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如:部分地区开展“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未满足医保支付范围“限三级医院康复科或康复专科医院使用。一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收取费用后同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分解住院
患者出院后,短时间内因同一疾病办理入院。
将属于同一疾病不同时期的治疗,将本应转科延续治疗的患者分解成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的行为,以获得更多数量的结算频次,从医保方获得更多的基金收入(此项应考虑当地康复病种的医保结算政策,如按床日付费则可不考虑此项违规)。
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形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的相关规定,如:
1.因病案资料不完整(缺少医嘱、治疗单不完整、病程无记录、签字不匹配)。
2.开展各类康复评定(仪器平衡功能评定、步行表面肌电分析等),病案中缺少对应表单(报告)。
3.开展中医诊疗项目,病程中缺少辨证论治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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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示信息显示,该科室存在三项违规行为:虚构住院记录、串换诊疗项目以及过度检查。其中最具争议的当属第三项违规——对78%的住院患者日均开具"红外线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组合项目,被认定为典型的过度医疗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监管部门首次对康复理疗项目亮起红灯。
早在2024年,国家医保局转载的专项治理通报就曾指出,部分医疗机构康复科存在"物理治疗滥用"现象。具体表现为罔顾适应症限制,对住院患者普遍开展红外线治疗、气压治疗、超声波治疗、中低频电疗等辅助项目。
山东省医保局曾明确中频脉冲电治疗禁用于脑梗塞、偏瘫等神经疾病;浙江省医保局更是规定中频电疗和干扰电治疗仅限面瘫诊疗,其他疾病应用均属违规。
物理因子治疗作为现代康复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临床价值不容否定。
例如:红外线治疗通过热效应促进血液循环,加速组织修复;空气压力波治疗在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方面疗效确切;超声波治疗对软组织损伤修复具有独特优势;低中频电疗更是脑血管病后遗症、颈肩腰腿痛等疾病的常规治疗手段。
这些治疗手段的广泛应用不意味着它们没有价值,本质上是反映了它们在康复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只是临床价值与合理使用的边界需要严格把控。
曾有专家指出,物理治疗项目的开展必须满足三个核心要件:符合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适应症范围、具有明确的临床诊疗依据、在病历中完整记载治疗指征及疗效评估。
总之,康复科的治疗是基于对患者全面评估的结果,每一项治疗都应旨在为患者提供最合适的康复方案,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是否“过度治疗”还需结合实践,但违规问题频发,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和规避。
以下是康复科违规自查清单供大家参考,具体还需结合当地政策及客观实际来开展。
仪器设备
1.设备仪器是否与收费相匹配。
2.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状态是否正常。
3.是否存在第三方投放、赠送设备。
4.仪器设备的三证资料是否齐全;采购手续、流程是否完备。
违规执业
由未取得诊疗资质的人员开展诊疗
1.由非专业人员开展康复治疗。
2.由康复技师开具康复治疗医嘱。
3.由非中医执业范围的医师开展中医诊疗。
超适应诊疗
开展的诊疗项目与治疗目的不符
1.开展的诊疗项目与使用设备的预期用途(适用范围)不一致。
2.治疗目的不属于治疗项目的适应症。
过度治疗
开展多个治疗目的近似的康复治疗、物理治疗、中医诊疗。如:同时开展“中频脉冲电治疗”与“中医定向透药疗法”;同时开展“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
串换收费
不执行原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器械或医疗服务设施的收费价格标准;或无收费标准的项目,但将其串换为目录内名称和价格标准进行收费。
1.设备类型与收费项目不匹配(包括一对一串换或者一对多串换)。
2.实际开展诊疗服务内容与收费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匹配。
3.将使用耗材串换为诊疗费用。
重复收费
重复收取某个项目费用,或收取项目内涵中已经包含的项目费用。
康复诊疗、中医理疗项目内涵已经包含某个子项目或者某项操作,医院收取该诊疗项目费用后,又单独将其包含的子项目或者操作另行收费。如:收取“运动疗法(各关节活动度训练)”费用同时收取“关节松动训练”;收取“电针”费用同时收取“普通针刺”费用等。
虚计费用
实际未开展康复治疗、中医理疗收取相关费用。
1.未实施治疗,收取相应费用。
2.治疗收费数量超过项目实际开展数量。
超医保支付范围
开展康复诊疗,将不应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纳入基金支付。
开展康复诊疗时候,超医保支付范围收取诊疗费用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如:部分地区开展“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未满足医保支付范围“限三级医院康复科或康复专科医院使用。一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收取费用后同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分解住院
患者出院后,短时间内因同一疾病办理入院。
将属于同一疾病不同时期的治疗,将本应转科延续治疗的患者分解成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的行为,以获得更多数量的结算频次,从医保方获得更多的基金收入(此项应考虑当地康复病种的医保结算政策,如按床日付费则可不考虑此项违规)。
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形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的相关规定,如:
1.因病案资料不完整(缺少医嘱、治疗单不完整、病程无记录、签字不匹配)。
2.开展各类康复评定(仪器平衡功能评定、步行表面肌电分析等),病案中缺少对应表单(报告)。
3.开展中医诊疗项目,病程中缺少辨证论治分析等。
武汉九鼎医院管理顾问是一家集医院发展战略、医院文化、医院人力资源、医院绩效管理等咨询模块为一体的医院管理咨询公司。如有咨询需求请拨打热线:027-8244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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