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措施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提交者:李珩
发表时间:2023-1-29
点击次数:1345
来源:重庆日报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出炉。《意见》提出,我市将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
据了解,《意见》旨在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意见》指出,我市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探索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意见》提出,要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如何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意见》指出,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方面,各区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取消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合理设定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6万元。
低保对象在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意见》提出,发挥民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监测平台作用,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预警风险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
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在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方面,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等。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
在流程方面,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武汉九鼎医院管理顾问是一家集医院发展战略、医院文化、医院人力资源、医院绩效管理等咨询模块为一体的医院管理咨询公司。如有咨询需求请拨打热线:027-82444583,或扫描以下二维码添加客服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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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
据了解,《意见》旨在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意见》指出,我市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探索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为此,《意见》提出六项重点任务,即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优化经办流程和综合服务管理。
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意见》提出,要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如何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意见》指出,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方面,各区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取消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合理设定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6万元。
低保对象在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意见》提出,发挥民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监测平台作用,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预警风险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
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在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方面,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等。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
在流程方面,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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