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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观察 : 因噎废食与监守自盗
提交者:理论实践 发表时间:2017-11-22 点击次数:2238 来源:新浪博客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正在阔步前进,已经进入一个新时代,人民富了,国家强大了,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正在逐步实现,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得到全世界的响应。


但是,白璧微瑕,中国的卫生行业,以行业特殊性为借口,正在打着”深化体制改革”的招牌,在医疗行业,坚持计划经济体制,拒绝体制改革,在医药行业,把市场经济体制倒退回计划经济体制,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大方向背道而驰。


医改八年的种种倒行逆施,造成基层百姓看病更难了,公立大医院看病更贵了,明收费变成暗收费了,回扣由个别现象变成普遍现象了,药品普遍涨价了,行贿受贿盛行了,行业腐败泛滥了,政府投资和医保资金被大量浪费了。但仍然没有提高到法律层面予以制裁。


国务院公布了修订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人们发现医改存在多处违法。


一、因噎废食

有人吃饭噎住了,从此就不再吃饭,最后饿死了。医药行业中因为有不正当竞争现象,侵犯了其他商家和消费者权益,所以医改便取消了市场竞争,这无异于因噎废食,也是违法行为。


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而不是取消市场竞争,不能因噎废食。


医改操盘者认为,药价虚高是因为药厂太多,药商太多,市场竞争推高了药品价格,主张减少药厂,减少药商,或者干脆取消由市场竞争调节价格,原来的由质量竞争和价格竞争定价,改为省政府招标定价,结果,药厂为了销出产品,只好向权利低头,向政府公关,争取高定价,留出大回扣空间,造成行贿受贿盛行,官员腐败泛滥,医生收回扣普及,药价大幅度涨价。


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社会发展的唯一动力,也是市场产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最佳机制。


取消市场竞争,实行政府垄断经营,必然损害民营医院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的计划经济,各行各业全部政府独家垄断,造成资源短缺,凭票、定量分配的日子让中国人吃尽苦头。


改革开放,政府放弃包办,商家地位一律平等,市场上有了公平竞争,商家都以质优价廉的商品任由消费者挑选,消费者成为市场中的上帝,得到应有权益,出现真正的公益性。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不是取消竞争,医改取消药品行业的市场竞争,是违法行为。


二、监守自盗

仓库保管员盗卖仓库物资,是监守自盗。政府是市场公平竞争的监管者,如果政府自己在市场中搞不正当竞争,无异于监守自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多年来,很多人钻政府的空子,通过私人关系倒卖药品发财了,就如早年有人贩卖私盐发财一样。贩卖私盐违法、倒药违法,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说明政府正在用审批等行政权利,限定某些商家卖药,限制其他商家卖药,药品市场并没有真正开放,没有公平竞争,或者竞争不够充分,政府还在用特权搞不正当竞争,在搞监守自盗。医保定点,也是用政府权力,限定某些商家可以经营,限制某些商家的经营活动。


其实,药品市场可以完全放开,所有药厂都把药品功能、药价公布于网上,任何药店、医院、诊所、患者,都可从网上购药,快递送达,根本无需政府特意审批规定谁可以卖药,谁不可以卖药。因为市场本身就有优胜劣汰的功能,谁的药品质量差,服务差,欺骗消费者,自己砸了自己牌子,消费者不买,自然被市场淘汰,消费者是最负责任的市场监督员,政府只需配合消费者,处理、打击不正当竞争者即可,根本无需过度强调前置性审批。重审批,轻监管的陋习早就应该改了。


改革开放以来,药品市场已经市场化,已经由市场配置资源 ,市场竞争调节价格,不正当竞争仅是个别现象,市场监管就可以解决。所谓药价虚高,只高在公立大医院,医改前药店药价并不贵。但在医疗行业,政府监守自盗,大搞不正当竞争,对公平竞争的破坏最严重,所以公立大医院才出现药价虚高。


规范的市场,有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什么是公平竞争?所有经营者必须地位平等,没有高低,没有特权,都必须拿出高质量、低价格、服务好进行市场竞争,否则被市场淘汰。


我国医疗行业所有经营者地位全都不平等。公立医院享受政府投资和各种优惠待遇,和民营医院地位不平等。公立医院之间,以政府机关的等级制度管理,存在高低之分,地位也不平等。地位高的无需用高质量、低价格、服务好就可以垄断市场,进行的是不平等竞争。最终的结果是:公立大医院挤垮基层医院,公立医院挤垮民营医院,最后只剩下公立大医院独家垄断市场,没有竞争对手,没有市场压力,可以随意以明的、暗的手段提高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患者别无选择,这种不正当竞争,侵害患者权益,侵害基层医院权益,侵害民营医院权益,严重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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