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院为适应医院各项工作发展的需要,提高医院整体水平,体现医院特色,展示医院优势,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措施。医院以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推动医疗、科研教学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的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的是通过重点建设我院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学科,逐步达到校级重点学科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的水平,并带动医院相关学科的发展,从而整体提升医院的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水平,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贮备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类别及学科建设数量
医院设立3-5个院级重点学科以及2-3个院级重点扶持学科(专业)。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1、医院将按照校级、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以医院“十五”及“十一五”发展规划为依据,结合医学科技、医疗技术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校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形成一批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具有较高水平和能力的学科队伍。在院级重点学科的成员组成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比例应达50%以上。
3、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推动医院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重点学科要根据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医院发展的需求,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使学科科研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有较大的提高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优化科研与临床的更加紧密结合,使科研能力的提高和临床医疗水平的提高相互推动,进一步形成医疗特色和优势。
5、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优化科研平台,使科研和教学更好地相结合,以科研促教学,进一步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6、通过重点学科建设,该学科应具备申报校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的能力,并有显著成效。具体指标如下:
(1)学科年均应获得2项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为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2)学科组成员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计)年人均1篇以上。
(3)学科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年人均科研项目经费为5000元。
(4)学科每年应引进并有效开展1项临床医疗新技术。建设期间或者建设期末应获得1项以上的校级临床医疗成果奖。学科所在科室的年度质量考核应位居全院的前20%。
(5)经过三年建设,三年人均创利或人均创利增长幅度居全院前20%。
6、重点扶持学科(专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参照上述重点学科的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同时,重点扶持学科(专业)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申报及评定
第五条 申报院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院级重点学科必须是医院内未获得国家级重点学科、“211工程”重点学科、上海市重点学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医学重点学科、院“三五”工程、校级重点学科等的学科(科室)。
2、申报学科已初步形成两个以上(含两个)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相对稳定,方向明确的研究方向,学科整体水平在校内同类学科处于相同水平,有一定的影响。
3、学科队伍整体力量较强,职称、年龄、学历结构等方面较为合理。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比例达30%左右。
4、学科带头人必须是正高职称人员,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具有较高的指导本学科建设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且本人自愿。
5、本学科或者学科带头人近三年承担至少1项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学科组成员在国内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论文(以第一作者计)年人均不少于0.75篇。
6、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临床医学院的教学任务。
7、有较为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
第六条 申报院级重点扶持学科(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报院级重点扶持学科(专业)的基本条件参照院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适当放宽。同时,申报院级重点扶持学科(专业)的科室应具备开展特色临床诊疗技术的基础与条件。
第七条 院级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专业)申报、评定程序
1、以科室为单位根据医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报。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的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2、申报材料由医院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会议答辩、评审,择优确定后,呈报院务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
1、医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领导工作。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院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小组由院科教部、医务部、人力资源部、临床医学院相关人员组成,医院分管科教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工作小组组长。
2、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专业)所在科室设立学科组,具体制定该学科发展及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开题论证及组织学术活动,完成重点学科或重点扶持学科的建设任务。学科组组员由学科带头人、正副科主任、教研室主任、学科骨干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学科带头人担任。科室科研干事负责科室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处理各种文件、资料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3、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院、学科(科室)两级管理,以学科(科室)管理为主。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组成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医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课题经费、学科(科室)其他经费。医院将给予院级重点学科及重点扶持学科专项建设经费投入(第一次划拨2/3,中期考核合格再拨1/3),各学科应努力拓宽经费渠道,积极自筹经费加快学科发展。
1、重点学科专项经费每个学科为50万元。
2、重点扶持学科(专业)专项经费每个学科为20万元。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与重点扶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是用于加强学科建设的专项费用,其使用范围包括:用于从事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中的实验室建设、拟申报课题的预研费、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费、人员培养费(含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公用的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
1、医院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由院财务部按学科分别设立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开支由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签字,经院科教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学科(科室)自筹经费必须转入学科建设经费专用帐户中。
3、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计划使用经费。
第五章 重点学科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的中期考核和合格评估
1、重点学科建设实行滚动制管理,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每年考核一次,第二年年末进行中期考核。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科中止重点学科资格,并由其他符合重点学科申报条件的科室经评审后替补。
2、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主要检查各学科建设工作状态、经费的使用状况,以评估该学科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3、重点学科的合格评估,建设满三年的可以申报合格评估,评估成绩合格的学科,在医院重点学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申请新一轮重点学科,评估不合格则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4、重点扶持学科的考核方法参照重点学科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申报院级重点学科。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扶持学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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