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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支持社资办医 同公立医院享同等待遇
提交者:hustlyf 发表时间:2011-11-14 点击次数:2197 来源:转载

  9日,记者从河北省医改办获悉,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今后,河北省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调整和新增医卫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办医
  意见指出,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进行限制。同时,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应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医疗机构的竞争。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此外,我省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与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将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
  河北省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意见明确指出,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各市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意见还指出,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和开展适宜医疗技术。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任务。
  -将患者满意度纳入监管范围
  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意见指出,将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此外,还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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