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未告知家属的情况下,伦敦切尔西和威斯敏斯特医院的医护人员对85岁老人奥利弗•古姆采取了备受争议的“临终关怀法”,让老人在断食断药的情况下死亡,又一次将英国的临终关怀和医疗制度推向社会和伦理考问的漩涡。
“利物浦护理路径”是由皇家利物浦医院于上世纪90年代推出的一种临终关怀法,原为帮助患者及其家属从病痛中解脱出来。然而,去年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在英国约有2500个家庭对他们的亲人被列入“利物浦护理路径”名单毫不知情,“被死亡”的病人日益增多。
有媒体分析认为,“利物浦护理路径”已成为一种变相的“安乐死”。一些医生指出,为腾出病房接受新病人及节约开支等因素,许多医院乐于采用“利物浦护理路径”。也有人指出,滥用“利物浦护理路径”的根源并非经费,而在于医护人员道德沦丧,以及法律对“濒死”与“谋杀”界定不清。
“利物浦护理路径”与通常所说的“安乐死”是不是一回事?这一曾经备受推崇的临终关怀法至今广受争议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方面要结束病人长时间难以忍受的痛苦,另一方面有可能成为另类谋杀的手段。两者如何平衡才能让临终关怀和“安乐死”突破伦理、法律困境?让我们一起来听听相关学者、专家的看法。
医生取代个人意愿与法律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是十分可怕的
胡庆澧:“利物浦护理路径”曾经为临终关怀和临终护理描绘了一幅美丽的画卷,但当前却饱受争议。应该说,它的初衷是好的,是在病人无法医治且承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死亡即将来临的时候,在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下,停止积极的抢救措施,让病人比较安详地离开。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减少病人的痛苦,可以注射吗啡等镇痛剂。这一临终关怀法至少可以帮助他们安详地度过生命这最后一段。现在,英国有400多家诊所、500多家敬老院在使用“利物浦护理路径”。2006年,它还曾被英国国家姑息护理委员会评为最好的临终关怀方式。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患者及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撤掉仪器和氧气管、停止供应食物和水的方式加快病人死亡不符合伦理要求,使得这一路径不断被“扭曲”。
王 岳:“利物浦护理路径”在执行中应该注意的伦理及法律问题有:其一,谁有权决定生死?实施临终关怀前,医务人员必须对病人及家属做好解释,并征得其同意。然而,在现实中征求意见是一个煞费时间的过程,因此容易被医务人员无原则地简化甚至省略。而这一环节是否应该开放,换句话说,就是允许家属邀请相关医学、法律专家参与谈话,也至关重要。其二,后悔期与终止问题。鉴于其特殊意义,医务人员应多次征得病人及家属的意见,避免出现后悔现象。而在实施过程中,如果病人病情出现好转,医务人员应该准确判断,实施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其三,防止因过度使用镇静剂而掩盖甚至加重病人的病情,应做到合理用药。
尹 梅:“利物浦护理路径”和“安乐死”有类似的地方,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比如说,“利物浦护理路径”比“安乐死”在规定上会更具体一些。它规定的濒死病人仅指距离死亡不超过72小时的患者,还要求必须有多学科专家共同作出程序启动的决定。更为主要的是,“利物浦护理路径”是双向的,一旦病人的病情发生好转,路径即可中断;而“安乐死”往往是单向的,一旦实施很难挽回。
随着这一路径的推广,基于英国的医疗保健制度等客观原因,镇静剂的使用被纳入其中。这在某种意义上跨越了“利物浦护理路径”和“安乐死”之间的鸿沟。众所周知,我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中所使用的致死药物复方氯丙嗪就是镇静剂的一种。医生取代个人意愿与法律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这是十分可怕的,也使得“利物浦护理路径”可能会比“安乐死”更受非议。
“安乐死”的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而不是让病人“死亡”
樊民胜:在对待病人死亡的问题上,医护人员必须慎之又慎,任何轻率的做法都是对生命的践踏。根据国际经验,临终病人死亡是一个巨大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荷兰实施“安乐死”就有6个条件:①病人所经受的必须是无法忍受的或者无法通过治疗减缓的病痛。②必须在病人自愿和多次要求下并得到第二个医疗小组的确认。③必须采取医学上合适的方式终止病人的生命。④病人必须写出书面请求,以便病人在身体和精神上都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授权医生酌情作出决定。⑤禁止医生向病人提供任何可以把“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的暗示。⑥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选择“安乐死”时必须征得家长的同意。如果医护人员在病人并没有提出“安乐死”的申请,病人家属也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给病人断食断药并导致死亡,讲重了就是谋杀。
谢广茹:无论哪一种“安乐死”均由人工控制,但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而不是让病人“ 死亡”。具体来说,“安乐死”对于病人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病人家属则减轻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负担,同时能感受到亲人的离去是有尊严的、安宁的;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给予病人自主选择有尊严的死亡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且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所以,“安乐死”到底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就成为它能否实现合法化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的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0万人是在极度痛苦(如癌症晚期的剧烈疼痛)中离开人世的。这100 多万死亡者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过“安乐死”,但因无法律根据和保护而被拒绝,因此他们只能“含痛死去”。
刘端祺:当晚期绝症患者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这两个治疗目的发生矛盾时,医生往往会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常有晚期肿瘤患者向我提出“安乐死”,原因大致有:不堪病痛折磨,生不如死;因病致贫,连累家人;社会地位骤降,情绪失落抑郁;家庭变故,失去亲情。我问他们:“如果我帮你解除了疼痛、找回了亲情和自尊、报销了医疗费用,你还想要‘安乐死’吗?”得到的回答往往是否定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安乐死”,也只是现阶段万般无奈的个别选择。“安乐死”背后隐藏着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次矛盾,已经远远超出医学的边界,医生也不能主动为“安乐死”搭建平台。我个人认为,“安乐死”主要是法律问题而不是医学行为,不应“被医学化”,医生只能作为患者和法院共同决定的专业执行者而参与其事。
在怎样帮助病人度过最后一段时间上,医生的压力也很大
胡庆澧:相关数据显示,一个人一生中的医疗费用有85%用在临终前。大量无效的治疗被用在临终病人身上,可谁也不愿意说“别治了”这3个字。最近,我的一位60多岁的亲戚得了肺癌,广泛性转移。一年治疗下来,最终人财两空。我们有必要思考,如何做到既让病人无痛苦地度过这一段煎熬期,又符合相关伦理准则。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做法,从注重伦理规范、尊重病人意愿做起。在“安乐死”立法的过程中,自主原则、有利原则等生命伦理规范应当受到足够的尊重。
中国首例因对其母实施“安乐死”而饱受争议的王明成,最终自己罹患胃癌多次要求“安乐死”无果,而在病痛中死去。“安乐死”是一种进步,但在中国要实现它,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在此之前,提倡无痛治疗以及临终关怀显得尤为重要。实际上,在怎样帮助病人度过最后一段时间上,医生的压力也很大。我有一位朋友住在老干部病房多年,曾经两次试图自杀。对于这些,医生看在眼里,却不能终止对他的各种生命支持。很多时候,医护人员内心充满了“情”与“理”的冲突。
王 岳:我的学生在2012年8月对北医三院、北大医院等综合医院的298名门诊患者进行“生前预嘱”调查,发现患者对预嘱中每个问题的支持率都在80%以上,其中对特殊疾病预嘱调查的支持率达96.1%。这种有效的意愿数据将成为在极端情况下患者意愿的凭证。面对饱受疾病折磨而又无治愈希望的患者,我们的临床僵局究竟该如何破解?实际上,在“安乐死”立法因饱受争议而长期搁浅的现实面前,我们完全有其他路径可循。近十几年来,欧美各国逐渐发展出的“预留医疗指示”、“预立生前预嘱”、“预立代理人”等都值得借鉴。
尹 梅:“安乐死”在中国的实施必须跨越三道关卡:文化关、保障关和医学关。保障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公众对“安乐死”的接受程度。在较高水平的保障条件下,医患之间比较容易形成信任关系,而医患信任是“安乐死”得以实施的基础。“安乐死”需要以医学技术为判别标准,例如对于“濒死”的判断、对于执行方式的选择等。此外,对于公众疾病观、生死观的教育也是医学关的一个内涵。现阶段,我国将临终关怀作为其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过渡,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刘端祺:自称“以生病为职业”的作家史铁生说过:“死亡是迟早会到来的节日。”这是他在长期患病后的哲思。不少长期患重病的人其实都考虑过,甚至还想主动与自己的医生护士探讨死亡问题,却常常被我们善意地搪塞过去了。目前,医学院校少有关于死亡的专门教育课程。面对患者的提问,我们的医生护士也常常是“话不知道怎么说,事不知道怎么做”。我们还应当补上死亡教育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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