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10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先后获批。为基层医疗机构弥补短缺的医疗资源,配合公立医院提供差异化医疗服务,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成为连接各级医疗机构的桥梁。
不过,这座桥梁搭建得并不像预先期望的那样顺利。正如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二丹所言,允许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是一项好政策,但并没有呈现爆发之势,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各地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理解不尽相同,支持力度也大相径庭,二是第三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提供服务需要更细化、更落地的配套政策支持
第三方医疗机构大多是从医院原来的一些辅助科室独立而来,因此他们的服务定位主要针对医院,考虑到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病理诊断、医学检验等服务的便利性,独立设置医疗机构通常将地址选择在公立医院内部,或者与其毗邻而居。但由于地理位置上的“就近性”,两者之间经常被误解为科室承包性质的“院中院”。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无论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地理位置选在何处,其运营与提供的医疗服务均独立于公立医院之外。但正如国家对第三方医疗机构所期待的那样,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应该与公立医院构成紧密合作的关系。
正解“院中院”
事实上,关于“院中院”的行为是否应该被一棒子打死,业内曾发生过不少争论。“院中院”一词出现在2000年前后,当时主要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或组织,承包医院科室并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对于这一模式,承包方没有独立法人的医疗资质,往往打着公立医院的旗号,一方面以各种手段吸引患者,另一方面逃脱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特别是“魏则西”事件爆发以后,“院中院”变成了“过街老鼠”,成为不法行医的代名词,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严厉打击。
但针对另一种意义上的“院中院”,该鼓励还是该禁止,业内观点不一。曾任郑州市卫计委主任一职的顾建钦认为,郑州市在实践的“院中院”,和过去科室承包性质的“院中院”不同。它是整合公立医院规模大、口碑好、技术强的优势学科,由科室发展成为医院。顾建钦刊文强调,这一模式通过转变建设方式和管理方式,实现行业医院转型,把转型医院打造成优势突出、专科管理更精细的医院,有利于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读懂“院旁院”
“院旁院”指两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合作合同的方式,相互约定紧密的服务关系。
“院旁院”是在新医改以及大力发展社会办医背景下诞生的新概念,主要是针对独立设置的第三方医疗机构、或与公立医院有较强互补性的专科合作医疗机构而言。
属于院旁院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在地理位置上可以位于公立医院内专门划分的区域(但租用公立医院的场地需要符合相关的流程,具体可见各地国资委或财政局的规定)、或公立医院附近,以及互联网远端(互联网医疗应遵从国家和各地相关规定)。无论在什么地方,这些院旁院与公立医院应为两个独立法人实体,双方合作以及相互提供的服务必须在合同上有明晰界定,且公立医院的资产和利益不受损,公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范围和质量不下降。可见,院旁院是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的有益补充和提升。
但也有些民营医院打着院旁院的旗号,选址在公立医院附近,与公立医院或某些科室、人员建立了某种利益关系,依靠公立医院品牌和病源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在相关报道中可见,患者本到公立医院就诊,但公立医院以没有某种药品或者设备为由,将患者“转诊”到附近的民营医院。而部分过度追求利益的民营医院,以“院旁院”的行为,吸引患者,难以保障患者医疗质量安全。这样的院旁院与公立医院实质上是竞争关系,是利己损彼,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查处。
业内人士认为,“院旁院”的旁,并非指空间位置上的旁边,主要是指具备明晰的、可分辨的两个独立法人实体的医疗机构的并存和合作关系。
区别“院中院”与“院旁院”
尽管目前 “院中院”与“院旁院”两种模式在业界实践不同,但公众对两种模式的正确认知需要明确:
院旁院——“院旁院”强调合作的机构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各家医疗机构以自身名义对外执业;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就医医疗机构,并且明确体会到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就医的界限感受;从线下延伸到线上,患者还可以享受到互联网远端服务。
院中院——往往不具有独立法人医疗资质,承包医院内部科室,对外以医院的名义经营。患者由于没有办法区别该机构与医院之间的界限,通常会认为接受的是来自医院的服务。
“院中院”与“院旁院”并非一字之差,应该以医疗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区别点,正确认识。
认识独立设置医疗机构
针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无论选址于公立医院内部,还是位于公立医院附近,亦或是在互联网,其与公立医院均为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体,彼此独立,但却存在着密切的合作关系。
针对依托公立医院建立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或者选址于医院毗邻,或者租用医院场地。非依托型独立设置医疗机构通常选址于公立医院外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将独立设置医疗机构选址于公立医院内部,有利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为患者提供更加及时和有效的服务。
“‘院旁院’的‘旁’指的是两家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地理位置关系。”黄二丹强调。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地方将第三方医疗机构(如影像中心、病理中心、检验中心等)设在医院特定的区域内,地方卫健委也按“一址多照”的实践进行设置、执业的审批和监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即便设置在公立医院内部,其场地审批需经历严格的审批流程(国资委或财政局),两者为“一址多照”的关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设备采购、医生资源等,都由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自行负责,不会造成公立医院国有资产流失。通常而言,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或走高端路线,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亦或是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定价机制,服务于公立医院内有需求的患者。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被服务的医疗机构收取服务费,也可以自行向患者收费。
其次,业内人士认为,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影像、检验、病理等检查中心,这些中心不涉及与医院争夺病源的嫌疑,而是单纯的提供检查、诊断等服务,适合采用“院旁院”的合作模式。
除此之外,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还通过互联网等技术平台将服务远程输送到有需求的基层。基层医疗机构普遍缺乏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医疗资源,因而,基层成为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主战场之一。但一旦基层患者需要上级医院专家的诊断服务,通过互联网平台便可实现。
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运营模式既包括人才来源,还包括收费标准、报销政策、数据来源等内容。黄二丹强调,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核心价值并非是设备、人才等资源,而是由其探索出的运营模式。“设备、信息等均有更加专业的机构提供服务,如何将各方资源整合起来,才是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应该探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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