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法草案提请四审 一文看懂所有新增条例
提交者:九鼎医管
发表时间: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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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这部被称为医疗卫生领域“母法”的文件,在8月三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历经4个月的时间,再度出现在公众面前。
四审稿中,一些条例也在因时而变。本文分别从医保、公卫、药品采购等角度,盘点四审稿中的重要看点。
关于公卫:拟要求公共场所配急救设备
较此前审议的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近期,猝死、飞机急救等事件引起社会对公共场所配备AED等急救设备的关注。对此,四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显示,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该条款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
除急救外,四审稿也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内容,包括妇幼保健服务、残疾人康复等。
例如,第二十四条要求,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关于药品采购:拟对欺诈竞标行为罚款
当前,已进行两轮的“4+7”药品带量采购,成效明显,多种中标药品价格大降。不过,有学者担心企业以过低乃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抢占市场。四审稿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对以低余成本的报价竞标等违法行为,处罚相关单位外,还将处罚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
四审稿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关于医保基金:拟规定支付范围由国家制定
四审稿第八十五条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同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不过,四审稿虽划分了国家医保部门和地方在制定支付范围上的职权,却并未在细节上给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信息安全:信息泄露或被责令停业
近年来,包括患者信息在内的医疗信息系统,也引起公众对信息安全、信息泄露的担忧。四审稿除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安全提出要求,亦对其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给出处罚措施。
四审稿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办医主体:完善非营利医疗机构管理
四审稿也在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明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该条款规定,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条也增加了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四审稿亦增加了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的相关内容。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关于健康促进:学生健康水平或纳入学校考核
四审稿新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四审稿还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在此前的三审稿稿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四审稿对此增加了相关表述。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该条款还明确,国家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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