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30天之内必须回款
5月12日,国家医保局官网下发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对医疗机构回款问题做了规定。
内容指出,其中,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含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据了解,该条款隶属于《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规定针对的是全国各省区,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望解决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结算滞后问题,降低资金流压力。
《全国清单》将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及公众号、地方各级医疗保障局官网及公众号、医保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以多种途径对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公开查询。
2.逾期支付,通报责任人
各地对于医疗机构回款,都有新要求。
5月13日,浙江省卫健委发布“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医联动”“六医统筹”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
省医保局、卫健委将加强货款支付监测,对各地支付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同样,4月26日,辽宁省锦州市、盘锦市、葫芦岛三市医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联合议价实施方案》,其中对耗材回款日期做了规定:
联盟要求,货款结算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辽宁省医保局曾要求,省内所有参与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
此外,辽宁省还要求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周转金制度,原则上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可以看到,在解决了回款问题后,耗材采购环节价格或将迎来新举措。
3.提前支付企业30%货款
4月末,深圳市医保局发布《深圳市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加强集中结算管理。按照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交易资金集中结算机制,在深圳阳光平台设立集中结算监管账户,实现对交易行为全流程监管。
探索医保基金通过集中结算监管账户直接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结算。
同期,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团采购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要改革货款结算机制。
要加强货款结算,按照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积极推进医保基金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提升回款效率。
3月5日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表示, 要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这意味着,医保提高了医疗机构结账的效率,而医疗机构不再是唯一和企业结算货款的机构。
同时,各地要针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在这种流程之下,30天回款将在全国逐步实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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