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提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健全医院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医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因此,加强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就成为医院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公立医院需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是指公立医院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资产和医院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医院的所有资产活动,都必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合理进行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公立医院资产的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手续,严格审批程序及流程。对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设备,需要由医院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找出原因,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作为今后配置设备的经验性参考条件,使医院的有效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在年度预算编制前,医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资产的存量进行认真审核,提出下一年的购置计划,减少不必要的积压浪费。医院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建立健全购置、验收、保管、领用和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科室领用的二级库管理,杜绝一级库在库资产,并将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科室的绩效考核挂钩。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三、完善和加强固定资产报废制度与管理。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才能报废:使用年限超过折旧期限、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未满,但因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合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固定资产;城市规划或医院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设备;受自然灾害毁损无法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不能满足医院履行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严格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对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资产,由固定资产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特殊情况必须提供书面材料,交医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待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对国家规定的特殊设备,如压力容器、电梯等,还需国家相关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鉴定结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经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所属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医院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或资产管理委员会,后两者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的处置手续。财政厅及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财务处及相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处理。
五、加强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处理。各科室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出据鉴定,并对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医院按照规定权限逐级报批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员责任。
六、完善产权登记与重视产权纠纷业务处理。公立医院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公立医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公立医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医院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总之,推动公立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基本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十三五”医改规划的重要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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