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分为总则、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附则6章65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提出: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指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或核销,如对外捐赠、出售、报废以及对外投资等。各科室占用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一、政府层面。土地及原始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由财政厅报政府批准方可处置。原始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批准方可处置;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处置,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医院层面。对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资产,由固定资产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特殊情况必须提供书面材料,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总务处、医工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待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对国家规定的特殊设备,如压力容器、电梯等,还需国家相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鉴定结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经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固定资产,由分管固定资产所属部门的院领导和分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由财务部门提交医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院长办公会或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办理各级审批手续。
财政厅及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处理。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报废条件。
使用年限超过折旧期限、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未满,但因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合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固定资产;城市规划或医院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设备;受自然灾害毁损无法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不能满足医院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处理。
各科室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医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医院按照规定权限逐级报批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员责任。
五、固定资产其他处置方式。
一是捐赠:所有捐赠固定资产必须是医院闲置的资产,经医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且受捐赠单位必须是非营利性单位或福利机构。二是意外损失: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资产所属部门须提供公安部门的报案材料及相关部门证明,否则,不予认定。三是出售:出售固定资产必修经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并经财政厅评估机构评估定价后才能实施。
六、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固定资产出售、报废的变价收入均属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按照财政厅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金额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用于固定资产更新使用。
总之,加强公立医院固定资产处置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关键点,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抓手,也是公立医院开展绩效考核的基础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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