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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文明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需设置独立公共卫生科
提交者:湖北省卫健委 发表时间:2022-3-17 点击次数:4357 来源:湖北省卫健委
  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医院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并作为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
  
  《指导意见》指出,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科应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含肿瘤)的诊断、监测、登记、报告以及院感控制、健康教育、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有效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医防协同机制,推进人员和信息互通,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之间的信息推送和自动抓取机制,构建全生命周期的人群健康信息数据闭环,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促进医疗机构由疾病诊疗向全程健康管理转变。加强医防协同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协同监测,提高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评估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多点预警触发机制。开展疫情联合处置,对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等情况,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提供样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联合开展病原微生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科学研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
  
  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现就加强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属性,坚持改革创新、医防融合、平战结合,践行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公共卫生管理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医院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并作为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应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含肿瘤)的诊断、监测、登记、报告以及院感控制、健康教育、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有效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三、建立平急转换机制
  
  医疗机构应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体系,与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预案体系,制定卫生应急制度,储备应急防护物资,维护公共卫生设施设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调度,为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专业服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开展消毒、监测、调查、采样、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
  
  四、完善医防协同机制
  
  (一)推进人员和信息互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聘任同级疾控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组长,基层医疗机构邀请县级疾控中心负责同志兼任副组长,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参与医疗机构重大公共卫生决策。建立公共卫生类医师多点执业机制,医疗机构应接受辖区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考核等。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之间的信息推送和自动抓取机制,构建全生命周期的人群健康信息数据闭环,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促进医疗机构由疾病诊疗向全程健康管理转变。
  
  (二)加强医防协同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协同监测,提高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评估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多点预警触发机制,健全网络直报、舆情监测、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科研发现报告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快速反应体系,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三)开展疫情联合处置。建立疾控中心与医疗机构联合处置疫情和分工协作机制。对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全省首次报告病例、已经消除或基本消除疾病病例等情况,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提供样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联合开展病原微生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科学研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五、强化公共卫生培训机制
  
  医疗机构每年应对机构内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培训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考核的重要评判依据。医疗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临床医护人员开展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医院感染控制、生物安全、卫生应急管理等公共卫生知识技能的全员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科类专业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需到县级以上疾控中心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公共卫生能力培训,提高临床医生重大传染病及时发现、快速预警、依法报告和有效应对能力。实施公共卫生医师专项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医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5天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能力进修培训,参加一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级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医师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责任
  
  (一)传染病预防与控制。落实法定传染病监测及网络直报职能,制定院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并与辖区疾控中心对接,配合辖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等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医院感染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开展医院感染控制,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时进行诊治、隔离或转诊,规范病例的咨询、诊断、报告、治疗和管理,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根据季节周期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按要求对发热、腹泻、出疹患者进行分诊、登记。规范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科室,规范收治病人,诊疗记录齐全。
  
  (二)预防接种。设置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的接种、登记;设置有预防接种门诊或产科接种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填卡上报。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疾控中心或有关单位做好疫苗管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等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三)健康教育与促进。医疗机构应健全院、科、病室三级健康教育网络,将健康教育与促进纳入各科室的绩效考核体系,针对医务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培训。设置健康教育活动室,针对患者定期开展健康宣教。开展“卫生日主题”咨询义诊,有计划、多途径开展健康宣教,引导重点人群形成健康生活方式。为患者提供多种健康处方,对病人及其家属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提高住院病人及家属卫生与健康知识知晓率。创建无烟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戒烟门诊,提供规范的戒烟干预服务。组建科普队伍和平台,建立完善健康科普激励机制,将健康科普纳入医务人员的业务考核、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考核内容,鼓励医护人员多渠道开展健康科普。
  
  (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与防治。做好医疗机构死亡个案的登记报告,规范发放、填写、保存、报送《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报告率100%。开展死因监测、重点慢性病(肿瘤、心脑血管事件、慢性阻塞性肺病)登记报告及随访管理、伤害监测等工作。
  
  (五)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疾控中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及资料收集。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六)职业病及放射性疾病监测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农药中毒、化学中毒、高温中暑的报告、处置以及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并协助疾控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资料收集。
  
  (七)专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配合疾控机构,按要求做好艾滋病、肺结核、梅毒、碘缺乏病、血吸虫病等疾病专项监测与报告。
  
  (八)妇幼保健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妇女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高群体保健水平,承担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传染病母婴传播等监测和质量控制。设置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应做好预防传染病母婴传播、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重点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儿童先心病、听力障碍等)筛查,减少出生缺陷,积极救治缺陷儿童,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
  
  (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开展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七、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将公共卫生职责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责任的指导与监管,推动医防协同发展,形成工作职责更加明确、服务更加规范、保障更加有力的防治结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持续组织开展大培训、大排查、大演练,做到疫情防控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设施到位、物资到位、能力到位,确保出现紧急状态能有序有效有力应对。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项目,会同疾控机构每季度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一次督导考核。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与医院评审评价、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评优评先等工作紧密结合,并作为选拔任用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公共卫生责任意识,对照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立行立改,实施销号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落实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任务、紧急医学救援等政府指定性任务的经费保障,落实疫情期间、突发事件处置期间一线工作人员临时性工作补贴等政策,落实公共卫生医师多点执业时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同机构内、同年资临床医师水平。在突发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医保基本保障、财政兜底保障的作用。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有关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深入细致地做好医务人员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支持和参与公共卫生工作,提升群众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理念的认知度。积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工作,按规定做好公共卫生工作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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