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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要求:6月30日前,完成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检验及评估工作
提交者: 发表时间:2022-5-6 点击次数:2686 来源:国家卫健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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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关于资质申请材料、技术评审项目及要求的部分规定作出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1。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调整内容,修改并公布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及资质延续申请表,组织做好技术评审工作。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技术评审报告,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中载明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参数。对已取得资质证书但未载明相关信息的机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其申请资质时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及附表、原有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进行评估,换发资质证书副本,相关工作原则上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信息在官网上公开,并按要求上传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其提供CMA证书。
  
  四、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由新发布标准(方法)代替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及能力重新进行验证(具体要求见附件1第二项内容)。检测条件及能力继续符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承诺书(见附件2)及检测方法验证的相关书面材料,同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书面承诺。
  
  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调整的新形势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的底线。要深入实施评估检查,将实验室规范管理、检测能力保持和符合性等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增强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要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强化技术培训指导,促进机构持续提升检测能力。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本《通知》第四项要求提交承诺书之后的6个月内,要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以与日常监督检查、资质延续或变更审查等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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