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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办法印发,恢复四年一周期的复审
提交者: 发表时间:2022-7-14 点击次数:5099 来源:四川省卫健委
  为确保医院评审工作有序开展,做好新旧评审标准的衔接使用,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了《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包含总则、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评审申请与受理、评审的实施、评审结论、监督管理、附则等7章共计46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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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评审申请与受理、评审的实施、评审结论、监督管理、附则等7章共计4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阐述了医院评审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方针、评审周期和内容。明确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明确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或创建为社区医院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服务能力等相关条件的,可参加二级医院评审。明确评审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实施,分为前置要求审核、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审核和现场检查三部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明确我省医院评审等级为三级四等。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负责三级、二级、一级医院评审工作,国家委在川和委直属医院评审工作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省评审办和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组建评审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数据评审和现场检查。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由我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明确了医院新评、复审、前置要求征询、网上申报等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对前置要求审核合格的医院,组织实施监测数据评审和现场检查。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并报卫生健康委党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评审结论。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依法保障了评审不合格医院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压实市(州)卫生健康委审核责任,明确中止评审、终止评审、撤销评审结论等适用情形。
  
  第七章  附则。明确《实施办法》有效期为5年,并由我委负责解释。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评审周期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9号)规定,医院等级的评审周期为四年。本《实施办法》取消了“以巡查式评审代替四年一周期的复审”的规定,按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恢复四年一周期的复审。
  
  (二)关于评审方式
  
  根据新版医院评审实施细则,医院评审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定量评价,同时结合前置要求审核、专家现场检查评价判定评审结果。评审方式从组织相关专家现场检查为主,调整为按照前置要求、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现场检查三个部分依次进行评价,任意部分评价为“不合格”,则评审终止。
  
  (三)关于评审流程
  
  三级医院评审流程分为四步:
  
  第一步:市(州)卫生健康委对参评医院前置要求进行征询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医院名单报我委,纳入年度评审计划。
  
  第二步:纳入年度评审计划的医院,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填报申请材料。
  
  第三步:我委组织前置要求审核、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审核和现场检查。
  
  第四步: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评审结果,形成审议结论,并报卫生健康委党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关于评审不合格的处理
  
  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前置要求不合格。参评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前置要求一项及以上情形的为“不合格”。对前置要求不合格的医院,有评审权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延期一年评审的书面决定。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
  
  第二种: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不合格。申请甲等医院得分率低于85%或乙等医院得分率低于80%,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种:现场检查不合格。申请甲等医院得分率低于90%或乙等医院得分率低于80%,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对因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导致评审结论不合格的医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黄牌”警告,整改期1年。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对再次评审仍不合格的,予以红牌,取消原等次,按照“未定等”管理。
  
  第四种:因终止评审导致不合格。医院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是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是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三是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向评审专家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购物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是发现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5项以上的;五是同级或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参评医院因以上情形被终止评审而导致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属于现有等次复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等次等处理,属于新晋等次的医院2年内不受理评审申请。


      《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办法》(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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