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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青海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提交者: 发表时间:2022-9-14 点击次数:2816 来源:青海人民政府
  2017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青海省启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区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精神,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适应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正确的激励导向。加强宏观调控、业绩考核和有效监管,强化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和内部成本控制,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形成激励与约束良性互动。
  
  ——坚持按劳分配,合理体现要素价值。适应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水平决定机制,坚持中西医并重,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分配制度。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突出工作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均衡协调发展。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推进实施分级诊疗,增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注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功能定位、不同等级规模公立医院协调发展,适当向民族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倾斜,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院间收入差距,统筹考虑公立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关系。
  
  ——坚持量力而行,合理有序动态增长。稳妥推进改革工作,统筹考虑公立医院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医院收支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全面贯彻“过紧日子”要求,合理引导医院和医务人员对薪酬制度改革的预期。
  
  二、实施范围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范围为全省各级公立医院中的在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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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1.公立医院薪酬总量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我省事业单位统一执行的工资津贴补贴,包括: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和绩效考核奖,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标准核定;二是核增的绩效工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依据公立医院绩效工资调控线核定。
  
  2.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的要求,对我省公立医院分等级确定绩效工资调控线。三级公立医院核增绩效工资的调控线按照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的50%确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核增绩效工资的调控线按照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的40%确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调控线,今后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的变动,适时动态调整。全省事业单位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水平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据绩效工资调控线、上年度医院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和国家对医院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保持绩效工资水平的有序增长。对上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水平未达到调控线的医院,绩效考核等次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20%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绩效考核等次虽未提高但考核分值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10%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绩效考核分值较上年下降的,原则上绩效工资水平不予提高。对上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已超过调控线的医院,绩效考核等次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10%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绩效考核等次虽未提高但考核分值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5%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绩效考核分值较上年下降的,原则上绩效工资水平不予提高。在具体核定绩效工资时,应综合考虑医院的功能定位、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社会满意度评价状况、经费保障能力、医院长期债务偿还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对个别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需要重点扶持、自我经费保障能力较强、承担科研教学任务的公立医院,以及中藏蒙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藏蒙医医院,在核增绩效工资时适当予以倾斜。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D等次的公立医院,不论绩效工资发放水平是否超过调控线,均按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3%—5%的幅度降低绩效工资水平。
  
  4.落实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建立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追加机制。根据医院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情况,可追加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各公立医院于次年第一季度根据医院财务决算情况申报追加绩效工资总量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绩效工资总量。
  
  5.对参加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公立医院,根据承担任务的工作量、风险程度、突出贡献等,可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二)充分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
  
  1.公立医院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在执行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搞活绩效工资分配,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对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奖励性绩效工资适当拉开差距分配。根据医院发展实际,可进一步加大搞活分配力度,将部分或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筹使用搞活分配,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2.公立医院也可结合单位实际,打破现行的制度框架,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自主确定更加灵活有效的分配模式,可探索实行全员年薪制、岗位薪酬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逐步建立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的分配机制,发挥薪酬制度有效激励作用。要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
  
  3.公立医院根据自身特点,内部分配时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倾斜,要结合实际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公立中藏蒙医医院内部分配要鼓励使用中藏蒙医药技术方法。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4.公立医院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管理
  
  1.建立健全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长期激励。鼓励考核制度健全完善的地区,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当条件人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依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工作责任、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进行考核后兑现发放。实行年薪制的主要负责人薪酬不纳入医院薪酬总量或绩效工资总量。
  
  2.未实行年薪制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医院在内部分配中要保持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职工薪酬水平的合理关系,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原则上控制在单位职工薪酬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同时,可采取设定系数等方式合理确定其他负责人薪酬水平。
  
  3.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印发之日起,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
  
  (四)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1.按照国家和我省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要求,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以公立医院公益服务为核心,突出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费用控制、成本控制、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和满意度评价等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开展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有条件的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考核的客观公正性。考核结果与薪酬总量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适当核减薪酬总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报本区域内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为及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提供依据。
  
  2.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科学的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主要负责人年度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3.公立医院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和评价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绩效考核管理,重点考核医务人员的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及患者满意度等内容,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五)其它政策
  
  1.公立医院科技人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和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2.公立医院对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等因素,参考人才市场薪酬水平,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特殊分配形式,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其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报酬、兼职教学活动从受聘单位获得的报酬、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到下级医疗机构服务、远程诊疗服务获得的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3.公立医院要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平衡,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实现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
  
  4.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下发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18〕33号)即行废止,原有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经费保障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原经费渠道解决。医院要在确保收支平衡、且新增人员经费不影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实际合理申报核增绩效工资水平,核增绩效工资所增加的人员经费原则上从医院自有收入、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部分中统筹解决。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拓宽公立医院薪酬改革经费渠道,深入推进医学、医疗、医保、医药、医院“五医”联动改革,推进全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使用监管等改革,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支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对因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分解,务求取得改革实效。
  
  (二)精心组织做好改革工作。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改革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省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组织实施。
  
  (三)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各地区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公立医院薪酬政策,严肃分配纪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规范多点执业政策并有序发展互联网诊疗,允许医务人员通过技术劳动取得合理报酬。
  
  (四)做好舆论引导和稳定工作。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做好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合理引导医院和医务人员对薪酬制度改革的预期,调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通过优化环境、规范就医秩序、落实休息休假权益等方式,增进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氛围。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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