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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第七批药品集采正式落地,各地执行时间汇总
提交者: 发表时间:2022-10-28 点击次数:4344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7月18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2-1)中选结果的通知》。公告表示,此次集采有60种药品采购成功,中选药品平均降价48%,涉及31个治疗类别,不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也包括肺癌、肝癌、肾癌、肠癌等重大疾病用药,按约定采购量测算,预计每年可节省费用185亿元。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将于2022年11月实施,具体执行日期以各地发布通知为准。
  
  时间临近11月,近日各纷纷出台文件,明确第七批集采药品落地时间与具体政策。
  
  河南:11月1日
  
  9月30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于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七批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河南省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中选和备供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于10月28日对相关药品价格进行统一调整。
  
  同时,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和药款结算的监督,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对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规定予以惩戒。
  
  青海:11月1日
  
  10月24日,青海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中选结果。各医药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完成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的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青海省通知指出,要落实货款直接结算和结余留用政策。各级医保部门严格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货款直接结算、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货款直接结算。
  

  同时强化履约情况监测,督导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避免实际用量与约定采购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对公立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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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11月10日
  
  10月26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公告》,明确浙江省将于2022年11月10日开始执行国采第七批中选结果。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执行。备供药品按其中选价格在浙江省省挂网,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在实施过程中,若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且经书面提醒仍未能保证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将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主供企业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辽宁:11月20日
  
  10月24日,辽宁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辽宁)中选和备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定于2022年11月20日零时开始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辽宁)中选、备选结果。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于11月10日前将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辽宁)中选结果和约定采购量下达至相关医疗机构,同步通报给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于11月18日前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完成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在11月20日前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通知,凡属约定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和购销合同约定,报请市医疗保障部门核准,经省医保部门同意后,按比例扣减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供应保障情况作为合同期满续约的重要指标,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山西:11月20日
  
  10月25日,山西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全面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1月20日起执行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涉及机构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将开通全省医疗机构(包括集采未报量医疗机构)网上采购集采中选产品的权限,中选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满足合同约定采购量供应的前提下,可根据产能实际按照集采中选价格扩大供应范围。同步鼓励国家集采其他地区中选产品积极申请按照中选价格在山西省平台挂网供应。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任务后,要优先选择省平台挂网的价格适宜产品,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中“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及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等政策措施。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通报采购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任务,要重点对采购非中选价高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警示、约谈,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上海:11月下旬
  
  10月17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关于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预计于11月下旬执行第七批中选结果,要求各医疗机构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畅通用药渠道。
  
  医疗机构应通过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配送企业采购中选药品,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同品种上年同期水平。
  
  此外,对上海市挂网的同通用名其他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选择使用。备供药品可按阳光平台推送的中选价直接采购,无需议价。且当同品种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备供药品将不受采购限制。
  
  海南:11月底
  
  9月28日,海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预通知》。预计于10月底前后印发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后正式执行中选结果。
  
  同时,海南省医保局还确定了两个省际联盟集采的执行时间,分别是广东省际联盟西药、中成药、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计划于10月底前后完成待分配量确认,于11月底前后印发实施方案,12月底前后分批次执行中选结果;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辽宁省牵头)集采和湖北中成药联盟集采(第二批),按照联盟统一步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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