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展口腔种植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规范15项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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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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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医保局
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表明,将通过专项治理降低口腔种植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并制定4档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同步明确调控目标内涵。规范调整“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废止76项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开展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本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
(一)具体调控目标。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相关要求,本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共设立4档调控目标(附件1)。
(二)调控目标内涵。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完整治疗周期内的单颗常规种植牙相关医疗服务收费的总和,包含单颗常规种植全过程的医事服务费、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扫描设计建模打印费(单颗)、麻醉费和相关药费。为开展单颗常规种植须进行的拔牙、牙周洁治和根管治疗,以及所需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产品,不计入价格调控目标,按照现行政策单独收费。需要进行植骨或软组织移植的,不属于单颗常规种植范畴。
二、规范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规范调整本市现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纳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附件2)。同步废止76项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四)制定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2所列“种植体植入费(单颗)”和“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2个项目的价格为基准价格,医疗机构可通过合理优化单颗常规种植牙全过程诊疗方案,在不突破价格调控目标的前提下,调整上述2个项目的价格,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基准价格的15%,下浮幅度不限;不在价格调控目标范围内使用的,按基准价格执行。其余13个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医疗机构不得上浮调整,下浮幅度不限。
(五)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相关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开展口腔种植服务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局限在目前已按特需医疗执行的口腔种植服务项目,不得再进一步扩大项目范围;
2.项目价格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内的口腔种植政府指导价同步下调,下调幅度不小于政府指导价降幅;
3.满足“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市场调节价项目数量和金额不超过10%”的要求。
满足上述条件,拟按市场调节价收取口腔种植服务费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填写《口腔种植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表》(附件4),并向市医保局备案,备案后方可执行。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开展的口腔种植服务执行统一政府指导价政策。
三、认真落实口腔种植相关耗材集采结果
(六)加强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口腔种植相关耗材集采工作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落实集采各项工作要求,畅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政策渠道,为群众提供多种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中选产品进院使用。承担采购任务量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切实保证完成任务量,进一步降低医院采购成本和群众费用负担。
(七)种植牙相关耗材按本市有关规定“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技耗分离”的要求,种植牙相关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按本市有关规定“零差率”销售,不计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市医保局将结合种植体系统集中采购、牙冠产品挂网结果,制定并公布本市种植牙全流程总的价格调控目标(含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相关政策根据集采进展情况另行公布。
四、加强费用控制和监督管理
(八)建立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备案管理机制。全市所有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填写《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及整体费用备案表》(附件5)。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备案;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机构所在区医保局备案(附件6)。本市非公立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同步填写《口腔种植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附件7)并向区医保局备案。上述备案表医疗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后,最迟于4月10日前报市、区医保局备案管理(盖章扫描版及电子版发至联系邮箱)。连锁口腔机构可由机构总部统一向所在区医保局备案,备案时需附连锁子机构备案价格和详细信息(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医疗机构填报的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周期不应低于1年,调整后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向市、区医保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九)建立单颗常规种植服务知情同意制度。按照为患者提供适宜技术的原则,对于具备开展单颗常规种植牙治疗条件的患者,医疗机构须提前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本机构价格调控目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十)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群众期盼和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在与国家倡导和人民群众期盼同频共振中获得发展机遇。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适宜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调控目标执行;非公立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调控目标执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价格调控目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主动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各司其职,切实将专项治理工作落细落实。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适时在官网公布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注明是否参与种植耗材集采、是否承诺、遵守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对于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的诊疗行为要及时纠正。同时,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1.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
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废止项目表
4.口腔种植牙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表
5.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及整体费用备案表
6.市、区医疗保障局备案途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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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开展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本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
(一)具体调控目标。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相关要求,本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共设立4档调控目标(附件1)。
(二)调控目标内涵。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完整治疗周期内的单颗常规种植牙相关医疗服务收费的总和,包含单颗常规种植全过程的医事服务费、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扫描设计建模打印费(单颗)、麻醉费和相关药费。为开展单颗常规种植须进行的拔牙、牙周洁治和根管治疗,以及所需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产品,不计入价格调控目标,按照现行政策单独收费。需要进行植骨或软组织移植的,不属于单颗常规种植范畴。
二、规范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规范调整本市现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纳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附件2)。同步废止76项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四)制定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2所列“种植体植入费(单颗)”和“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2个项目的价格为基准价格,医疗机构可通过合理优化单颗常规种植牙全过程诊疗方案,在不突破价格调控目标的前提下,调整上述2个项目的价格,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基准价格的15%,下浮幅度不限;不在价格调控目标范围内使用的,按基准价格执行。其余13个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医疗机构不得上浮调整,下浮幅度不限。
(五)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相关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开展口腔种植服务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局限在目前已按特需医疗执行的口腔种植服务项目,不得再进一步扩大项目范围;
2.项目价格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内的口腔种植政府指导价同步下调,下调幅度不小于政府指导价降幅;
3.满足“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市场调节价项目数量和金额不超过10%”的要求。
满足上述条件,拟按市场调节价收取口腔种植服务费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填写《口腔种植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表》(附件4),并向市医保局备案,备案后方可执行。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开展的口腔种植服务执行统一政府指导价政策。
三、认真落实口腔种植相关耗材集采结果
(六)加强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口腔种植相关耗材集采工作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落实集采各项工作要求,畅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政策渠道,为群众提供多种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中选产品进院使用。承担采购任务量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切实保证完成任务量,进一步降低医院采购成本和群众费用负担。
(七)种植牙相关耗材按本市有关规定“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技耗分离”的要求,种植牙相关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按本市有关规定“零差率”销售,不计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市医保局将结合种植体系统集中采购、牙冠产品挂网结果,制定并公布本市种植牙全流程总的价格调控目标(含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相关政策根据集采进展情况另行公布。
四、加强费用控制和监督管理
(八)建立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备案管理机制。全市所有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填写《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及整体费用备案表》(附件5)。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备案;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机构所在区医保局备案(附件6)。本市非公立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同步填写《口腔种植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附件7)并向区医保局备案。上述备案表医疗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后,最迟于4月10日前报市、区医保局备案管理(盖章扫描版及电子版发至联系邮箱)。连锁口腔机构可由机构总部统一向所在区医保局备案,备案时需附连锁子机构备案价格和详细信息(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医疗机构填报的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周期不应低于1年,调整后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向市、区医保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九)建立单颗常规种植服务知情同意制度。按照为患者提供适宜技术的原则,对于具备开展单颗常规种植牙治疗条件的患者,医疗机构须提前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本机构价格调控目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十)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群众期盼和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在与国家倡导和人民群众期盼同频共振中获得发展机遇。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适宜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调控目标执行;非公立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调控目标执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价格调控目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主动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各司其职,切实将专项治理工作落细落实。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适时在官网公布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注明是否参与种植耗材集采、是否承诺、遵守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对于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的诊疗行为要及时纠正。同时,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1.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
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废止项目表
4.口腔种植牙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表
5.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及整体费用备案表
6.市、区医疗保障局备案途径表
7.口腔种植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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