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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印发
提交者: 发表时间:2023-10-18 点击次数:1242 来源:四川省人社厅
  四川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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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和在福建省三明市视察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适应我省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更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管理、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强化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加强医院内部成本控制,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坚持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制度,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突出工作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协调发展。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推进实施分级诊疗,增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坚持新发展理念,与医改强基层目标相适应,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注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功能定位、不同等级规模公立医院协调发展,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院间收入差距。统筹考虑公立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考虑中医药医务人员收入情况,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向中医医院倾斜。
  
  坚持动态调整,合理引导预期。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财力保障可持续。坚持量力而行,全面贯彻过“紧日子”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合理引导医院和医务人员对薪酬制度改革的预期。
  
  二、完善薪酬总量管理机制
  
  (三)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健全符合公立医院特点的薪酬水平核定办法,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医疗行业特点和医院财务收支结余状况,兼顾不同功能定位,以及成本控制、工作量、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核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对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为A等级(综合医院为A+等级)以上的省属医院,可由主管部门结合医院经费保障和奖励基金计提情况,在确保医院收支平衡、事业发展可持续前提下核定薪酬水平,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四)合理确定薪酬总量基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在医院现有工资发放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薪酬总量基数。薪酬总量基数包括医院按规定执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等。
  
  (五)动态调整薪酬水平。落实“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有关办法和我省贯彻意见,综合运用考核结果,按年度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对上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公立医院,结合医院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结余、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在不增加财政投入、经费来源有稳定保障、不影响单位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次年度薪酬总量,不计入薪酬总量基数。
  
  (六)完善薪酬激励机制。公立医院可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设立相应的人才奖补项目,用于提高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待遇,以及对在科研、技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科研人员发放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以及给予符合条件高层次人才的特殊薪酬等作为单列薪酬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单列薪酬实施办法,明确单列薪酬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规范有序做好相关工作。对参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重大疫情防控救治的医院,根据承担任务的工作量和风险程度,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增一次性总量。上述一次性核增的薪酬总量和单列管理薪酬项目,纳入公立医院薪酬总量管理,但不计入薪酬总量基数。医务人员按规定开展多点执业、兼职教学活动从受聘单位依规获得的报酬,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到下级医疗机构服务获得的报酬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薪酬总量管理。
  
  三、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七)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院功能定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人才培养、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满意度评价等因素,制定完善与所属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办法,要区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等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合理细化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挂钩。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申请调整薪酬总量;对考核不合格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申请适当核减相关医院薪酬总量。
  
  (八)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各级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四、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激励机制
  
  (九)落实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继续完善内部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搞活内部分配。鼓励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也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值班加班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
  
  (十)完善分配办法。公立医院制定内部分配方案,要充分体现知识、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要兼顾医、护、技、药、管等岗位,统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人员薪酬分配关系,合理把握医生(医技)团队、护士团队和行政后勤团队薪酬总量占比。要向关键和急需短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精神科和全科医生、中医药等紧缺岗位专业医师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公立医院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鼓励因地制宜借鉴三明市公立医院“全员目标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做法,逐步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
  
  (十一)规范制度管理。公立医院制定的薪酬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开,并报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备案。公立医院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分配形式的,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认定条件,具体对象及分配形式应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开。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及公立医院具体实际,加强对所属公立医院内部薪酬分配的指导,引导公立医院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五、完善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
  
  (十二)合理确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当条件人员收入水平、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省本级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党政正职领导)的薪酬总水平,一般按照医院内部薪酬水平高低比不超过4倍原则(按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与本医院9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和11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平均薪酬水平计算)合理确定。
  
  (十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对主要负责人的长期激励,鼓励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年薪制,所需经费由单位统筹保障。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增长率原则上不超过本院平均薪酬水平增长率。对于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负责人,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减其薪酬水平。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
  
  六、强化经费管理能力
  
  (十四)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深入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全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使用监管等改革,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支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对因规范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公立医院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十五)实行全面预算管控。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确保收支平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成本管控、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促进资源有效分配和使用,更加注重内涵发展、技术发展、水平发展、服务发展。
  
  七、强化纪律约束
  
  (十六)严明收入分配纪律。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公立医院薪酬政策,严肃分配纪律。严禁为提高薪酬水平新增单位债务或变相举借债务;严禁违反规定通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方式筹措人员薪酬发放经费;严禁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除明确可不纳入薪酬总量管理或符合规定的增量外,严禁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严禁虚报薪酬水平调整额度。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七)强化工资收入管理。要规范多点执业政策并有序发展互联网诊疗,允许医务人员通过技术劳动取得合理报酬。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立医院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均应纳入工资管理系统申报范围。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在次年初及时将所属医院上年度收入分配和负责人薪酬实际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八、强化工作保障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统筹协调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取得改革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公立医院薪酬总量确定和水平调整办法;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相关投入政策;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有关办法出台情况,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公立医院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规定的长期债务。医保部门要落实对因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公立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
  
  (十九)扎实推进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文件及我省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抓好过渡衔接,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同时,要统筹平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当地县区级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关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思想引导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调动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通过优化环境、规范就医秩序、落实休息休假权益等多种方式,增进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氛围。要落实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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