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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发布,24年1月1日起施行
提交者: 发表时间:2023-12-12 点击次数:724 来源:上海卫健委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行为,根据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不良记分制度的实施情况,我委对2018年本市下发的《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发生哪些行为时要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医疗机构在许可证使用、诊疗科目、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医疗技术应用、母婴保健技术应用、器官移植、处方管理、医疗文书管理、临床用血、医疗广告发布、药品管理、传染病管理、放射卫生管理、医院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情形,应予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有113种记分情形,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12分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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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如何计算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校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医疗机构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积的记分继续有效。医疗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前各医疗机构的记分应计入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累积记分周期与合并后的医疗机构记分周期一致。
  
  四、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是否还要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应当与不良执业行为的纠正、处罚或者行政责任追究等同步执行,对于医疗机构高频违规或对医疗卫生行业危害性较大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还应给予记分。
  
  五、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规则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种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程序是如何操作的
  
  1.有行政处罚的记分流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拟被记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
  
  2.无行政处罚的记分流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予以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告知书》。在送达《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并送达该医疗机构。
  
  七、医疗机构对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异议如何处理
  
  1.陈述申辩。医疗机构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告知书》的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发出《告知书》的部门收到陈述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提出陈述申辩的医疗机构。
  
  2.记分复核。医疗机构对记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记分的部门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疗机构。经复核需要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予以更正。
  
  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的医疗机构有什么措施
  
  1.纳入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纳入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政府投入、医保支付、绩效工资调整等水平挂钩。
  
  2.告诫谈话。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0分及以上的,由核发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的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告诫谈话。
  
  3.暂缓校验。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及以上的,或者是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三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36分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在距校验期满3个月内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立即申请校验,并给予其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6分及以上的,再次校验时应认定其不合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
  
  4.法律考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考试,未按规定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则认定该医疗机构再次校验不合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
  
  九、《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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