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健委发文: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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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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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卫健委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节约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不断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监测反馈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有序推进互认工作。
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到2027年底,全市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500项;长三角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
二、组织管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所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上海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上海市放射诊断质控中心、上海市核医学质控中心等制订完善本市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质量管理要求及报告单至少包含的要素,并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市级质控中心要加强指导相应区级质控小组对辖区医疗机构按照市级质量评价标准完成质量评价工作。各区级质控组织应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质控中心指导下加强本辖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辖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各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系统接口方案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适配改造、前置机服务器准备、网络专线链路开通、安全措施保障等工作,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有关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统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标准,加强内部信息互通共享和服务整合衔接,率先实现互认。
三、适用范围
互认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四、互认规则
(一)互认区域
满足上海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上海市放射诊断质控中心、上海市核医学质控中心等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市。满足区域(如:长三角)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相关区域对应专业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相关区域。
(二)互认项目
1.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238项(见附件1,可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参与互认的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医学检验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国家、省级室间质评。
2.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共584项(见附件2,可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参与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应做到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应包括医疗机构影像检查产生的、诊疗所需的无损DICOM格式影像和后处理影像以及影像科医生签发的报告。X线平片、胃肠道钡餐检查及乳腺X线摄影检查产生的所有图像均需上传;CT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厚层及薄层图像,除上传原始影像以外还需上传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MR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检查时生成的各序列影像,对于血管成像、功能性成像等序列,除上传原始影像以外还需上传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医疗机构应保证提供的影像检查的图像质量,对临床医疗无利用价值的数据,应避免上传,以减少冗余无效数据,节省存储空间。
互认项目随着医疗和信息化发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互认机构
医学检验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国家、省级室间质评。医学检查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相应专业质控组织开展的放射影像质量抽查。
(四)互认标识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专业区域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上海HR”“长三角HR”等。需要采用英文标识的,采用互认范围拼音首字母+互认标识,如:上海市互认为“SHHR”,长三角区域互认为“CSJHR”。如同一项目满足多个互认范围,则以最大范围的名称标注。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五)可重新检查情形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相关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相关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对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存疑的;
(6)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7)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8)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9)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10)系统数据异常或错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大数据中心要指导医疗机构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部门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实施。
(二)加强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同级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本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对医疗机构开展质量督查时发现较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到位、参加室间质评两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不诚信行为时,可暂停相关项目或实验室的互认资质。
(三)强化政策落实
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含本市在内的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应当加强所属所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督导、结果监控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将纳入本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本院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四)强化信息化保障支持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大数据中心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调阅。卫生健康、数据部门、申康等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检查检验结果提供便利,降低定点医疗机构储存和调阅服务成本。
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调阅。按照行业已经发布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等标准,明确检验检查结果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相关标准。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据传输效率速率和稳定性。
(五)加强医保管理
加快落实国家层面统一的医学影像、超声等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传输及储存相关内容纳入检查、检验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服务产出中。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建立高效节约使用医保基金的意识,加强成本合理控制,提升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市医保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数据部门、申康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支持影像数据共享应用,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要求,积极对接国家医保影像云平台。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七)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解支持互认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为科学有序推进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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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不断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监测反馈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有序推进互认工作。
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到2027年底,全市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500项;长三角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
二、组织管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所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上海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上海市放射诊断质控中心、上海市核医学质控中心等制订完善本市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质量管理要求及报告单至少包含的要素,并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市级质控中心要加强指导相应区级质控小组对辖区医疗机构按照市级质量评价标准完成质量评价工作。各区级质控组织应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质控中心指导下加强本辖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辖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各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系统接口方案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适配改造、前置机服务器准备、网络专线链路开通、安全措施保障等工作,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有关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统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标准,加强内部信息互通共享和服务整合衔接,率先实现互认。
三、适用范围
互认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互认工作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互认规则
(一)互认区域
满足上海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上海市放射诊断质控中心、上海市核医学质控中心等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市。满足区域(如:长三角)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相关区域对应专业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相关区域。
(二)互认项目
1.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238项(见附件1,可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参与互认的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医学检验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国家、省级室间质评。
2.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共584项(见附件2,可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参与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应做到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应包括医疗机构影像检查产生的、诊疗所需的无损DICOM格式影像和后处理影像以及影像科医生签发的报告。X线平片、胃肠道钡餐检查及乳腺X线摄影检查产生的所有图像均需上传;CT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厚层及薄层图像,除上传原始影像以外还需上传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MR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检查时生成的各序列影像,对于血管成像、功能性成像等序列,除上传原始影像以外还需上传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医疗机构应保证提供的影像检查的图像质量,对临床医疗无利用价值的数据,应避免上传,以减少冗余无效数据,节省存储空间。
互认项目随着医疗和信息化发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互认机构
医学检验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国家、省级室间质评。医学检查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相应专业质控组织开展的放射影像质量抽查。
(四)互认标识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专业区域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上海HR”“长三角HR”等。需要采用英文标识的,采用互认范围拼音首字母+互认标识,如:上海市互认为“SHHR”,长三角区域互认为“CSJHR”。如同一项目满足多个互认范围,则以最大范围的名称标注。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五)可重新检查情形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相关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相关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对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存疑的;
(6)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7)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8)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9)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10)系统数据异常或错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大数据中心要指导医疗机构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部门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实施。
(二)加强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同级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本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对医疗机构开展质量督查时发现较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到位、参加室间质评两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不诚信行为时,可暂停相关项目或实验室的互认资质。
(三)强化政策落实
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含本市在内的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应当加强所属所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督导、结果监控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将纳入本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本院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四)强化信息化保障支持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大数据中心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调阅。卫生健康、数据部门、申康等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检查检验结果提供便利,降低定点医疗机构储存和调阅服务成本。
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调阅。按照行业已经发布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等标准,明确检验检查结果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相关标准。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据传输效率速率和稳定性。
(五)加强医保管理
加快落实国家层面统一的医学影像、超声等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传输及储存相关内容纳入检查、检验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服务产出中。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建立高效节约使用医保基金的意识,加强成本合理控制,提升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市医保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数据部门、申康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支持影像数据共享应用,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要求,积极对接国家医保影像云平台。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七)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解支持互认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为科学有序推进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武汉九鼎医院管理顾问是一家集医院发展战略、医院文化、医院人力资源、医院绩效管理等咨询模块为一体的医院管理咨询公司。如有咨询需求请拨打热线:027-8244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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