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最新版《医用耗材目录》发布,共3605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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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5-26
点击次数:21
来源:四川省医保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四川省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切实做好医保支付工作,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构成
《医用耗材目录》内所列医用耗材均为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上市资格,具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统一分类与代码的。综合考虑医用耗材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以及政策延续性等因素,以“202507版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采用准入法制定《医用耗材目录》,实行15位编码管理,共计3605个。
《医用耗材目录》按照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分类、材质、特征、支付类别进行编排。目录内医用耗材不区分企业,不作为单独收费依据。
二、适用范围
《医用耗材目录》适用于我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是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用耗材费用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的政策依据。未列入的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支付范围
属于《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和《四川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以下简称《汇编》)以及《汇编》之后印发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明确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各级分类总说明”“除外内容/说明”“可另收费物耗清单”等),且在《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医用耗材用于非疾病治疗,如美容、健美、减肥、增高、增重、非治疗性康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属于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予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支付政策
《医用耗材目录》统一按乙类管理,各市(州)和省本级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各地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负担等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可对部分价格或费用较高的医用耗材合理设定支付限额标准。原则上3年内逐步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至不超过20%。省本级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20%执行。
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支付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人工耳蜗按照《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8号)规定执行。
五、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医用耗材,不得调整目录内医用耗材的支付类别和限定支付范围,要按照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下发的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及时完成更新维护。
综合考虑医保政策延续性,对各地医保基金正在支付,但未列入《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设置6个月报销过渡期(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结束即行停止。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用耗材目录》落地执行工作,做好实施过程中的政策衔接。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赢得各方面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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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录构成
《医用耗材目录》内所列医用耗材均为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上市资格,具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统一分类与代码的。综合考虑医用耗材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以及政策延续性等因素,以“202507版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采用准入法制定《医用耗材目录》,实行15位编码管理,共计3605个。
《医用耗材目录》按照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分类、材质、特征、支付类别进行编排。目录内医用耗材不区分企业,不作为单独收费依据。
二、适用范围
《医用耗材目录》适用于我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是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用耗材费用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的政策依据。未列入的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支付范围
属于《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和《四川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以下简称《汇编》)以及《汇编》之后印发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明确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各级分类总说明”“除外内容/说明”“可另收费物耗清单”等),且在《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医用耗材用于非疾病治疗,如美容、健美、减肥、增高、增重、非治疗性康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属于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予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支付政策
《医用耗材目录》统一按乙类管理,各市(州)和省本级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各地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负担等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可对部分价格或费用较高的医用耗材合理设定支付限额标准。原则上3年内逐步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至不超过20%。省本级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20%执行。
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支付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人工耳蜗按照《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8号)规定执行。
五、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医用耗材,不得调整目录内医用耗材的支付类别和限定支付范围,要按照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下发的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及时完成更新维护。
综合考虑医保政策延续性,对各地医保基金正在支付,但未列入《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设置6个月报销过渡期(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结束即行停止。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用耗材目录》落地执行工作,做好实施过程中的政策衔接。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赢得各方面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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