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特许经营实际是托管式扩张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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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连续发布《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根据《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市属医院可以委托管理、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特许经营、医疗集团等形式开展的医疗合作。
作为特许经营匹配规定的《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对于如何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合作进行了明确,即特许经营是指经授权的政府办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特许方”)依规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在中国,特许经营的方式下,主要有两大领域采用特许经营方式,一是商业领域,一是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从上述不同领域特许经营的对比来看,公立医院特许经营不同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之处在于后者是政府将投资建设运营的资格授予社会资本实施,由社会资本承担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而公立医院特许经营并不仅仅是一种资格,还包括公立医院的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内容;公立医院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类似,都是将经营性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但是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医疗的特殊性,公立医院许可社会资本使用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是以人为载体的,也就是高质量的医护人员及背后的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体系和能力。在商业类特许经营中,也会看到特许方向被特许方输出技术、服务和管理体系,但是两者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公立医院的输出只能以人为载体。试想一下,如果只挂了某知名公立医院的牌子,但是没有该公立医院医生的社会资本办的医院,是否能够得到病人的信任和认可?
所以,医院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公立医院的特许经营是以公立医院为主导的包括品牌、技术、服务和管理的输出,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目前所缺乏的也正是这些内容,这就导致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需要接受公立医院至少在医疗服务领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规定,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品牌费);第二部分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管理费)。可以看出,管理费的收取说明从立法的角度也认为公立医院特殊经营实质上是公立医院托管式的扩张。那么社会资本办医是否适合这种模式,或者说采用这种模式的优势和劣势有哪些呢?
优势很明显,这种模式可以较为快速的获取优质公立医院的品牌、医疗资源和支持,容易吸引病人,快速获得病人的信任与认可。但是劣势或者弊端也同样明显:
首先,这种模式会导致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缺少独立性。由于医院运营所需要的品牌、核心人力资源以及由此衍生的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均为公立医院输出,因此,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运营期间很难有独立性而言,可能相当于是公立医院的一个分院或者分支机构的地位。只能寄希望于在特许经营期间不断培养自己的品牌和高素质的医护人员。
其次,这种模式由于人和因素较强导致履约过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前所述,公立医院特许经营主要是人力资源的输出,作为输出方的公立医院是否会输出其最好的人力资源、是否会长期稳定的输出、输出的人力资源是否能够发挥理想的作用都会受到人和因素的影响。另外,公立医院对外合作被要求仍以公益性为主要原则,而特许经营本身是市场化的商业手段,两者本身就存在不和谐。
再次,这种模式可能会使社会资本承担较重的成本。根据《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特许经营自身涉及的主要成本包括品牌使用费、管理费、管理和技术专家及人员的待遇和奖励,另外还包括社会资本需要为实施特许经营搭台所需要的医院场所、设备和设施、基础人力资源成本等等。在中国目前并无大量慈善资本办医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办医通常是需要回报的,要求社会资本投入而不取得回报是不合理,也是不健康的。由于公益性的要求,加上医保支付的相对垄断性,如果公立医院品牌使用费、管理费、人员费用过高,那么对于社会资本而言,要么着眼于相对更长期的投资回报,要么压缩其他方面的成本,所以社会资本采用这种模式需要考虑好是否能承担这些所需的成本。
最后,由于特许经营是一种协议合作模式,需要通过协议确保10-1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稳定合作,在中国目前的契约精神和法治环境下,是否能够实现,也是社会资本是否采用这种模式的重要考量因素。相比于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办医由于其在国有身份、政府关系等方面的天然优势,可能更合适采用这种模式,比如安贞医院的特许经营最后合作方是东方资产这样的国有资本即有其背后的合理性规律,毕竟没有救济手段或者救济手段无法发挥作用的协议本身并不是真正的协议。
综上,由于医疗资源分布的不均衡以及社会资本办医在医疗资源方面的匮乏,使得公立医院特许经营也可以成为社会资本办医发展的一条道路,至于这条道路是否坎坷、是否能够走到最终要去的目的地,则需要各路社会资本不断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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