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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角色的心态与医院文化建设审视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3-3-20 点击次数:2058 来源:本站整理

  2012年已经过去,盘点医生被砍杀、被逼迫下跪、八毛门、女医生自杀、网络调查65.2%表示高兴看到医生受到伤害等形形色色的医患纠纷,无不令临床医生们心有余悸。虽然政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各级医院也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沟通制度,但事实上并未呈现出标本兼治的态势。个中原因,不妨再作一些心理与文化层面的换位审视。比如“诊治前后医患关系的变化”和患方看病是一种“被动消费”的现实,就大有深层反思的必要。
  诊治前后医患关系的变化
  诊治前医患关系,医生是处于主导的地位。患者要治病保命,是从属、被支配的角色。那么这时医生的缺陷往往是会被患者及患者家属所容忍的。诊治后医患关系,患者“上升”为主导地位,要对你医生的诊治从疗效、费用、态度三个方面进行是否满意的评价。医生变为从属、被评价的地位。
  治疗前的医患关系,医生如果充分发挥自己主导地位的优势,对患者的支配任由医学思维和个人意志统治,而没有顾及到患者及家属的感受,就会为治疗后医患关系的恶化埋下隐患。同样,治疗后患方依照自己的理解、认知、感觉来对专业性、技术性、权威性极强的医学疗效、服务态度、诊疗费用进行评定。在这个过程中,患方往往只是以自己的认知为标准,而不是顾及考虑到医学的特色、不可预知性和意外、治疗费用产生的社会因素以及服务态度标准的个体性等问题。
  医患之间应该说无论古今中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误解是在所难免的,加之相互之间如果缺少了基本的信任,那么矛盾激化就成为了一种必然。再看看患方对医生或医疗机构评价的三维模式(疗效、费用、态度),像千变万化的魔方。在这三个维度中,作为医生或医疗机构,治疗疗效和诊疗费用都不是医生和医疗机构单方面掌控的,唯一需要医生和医疗机构改善的就只剩下态度这一维度了。
  因而作为医院管理者和临床医生,不能被诊治前医患关系的特点所迷惑,应该对诊治后医患关系的特点有所了解和掌握,并未雨绸缪。在诊治前期就做好诊治后的准备,改变自己的意识和思维观念,这对解决好医患矛盾会大有裨益。
  认清“被动消费”的本质
  诚然,如果医患之间的关系沦落到纯粹的消费关系是不能被容忍和接受的。但现实中医患之间还是一种服务和付出的关系,只是这种服务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认定是消费关系。但在医疗损害产生的纠纷诉讼中,在法律范围内还是被认定具有消费关系特征的。比如在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因而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选择适用的主要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民法通则》等。这里还是包括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对医疗损害案件进行审定。那么,怪事就出现了,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要求医方不能遵循消费关系来进行,而被服务一方却可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
  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作为接受服务的患者,同样是依照消费者的心态来看待诊疗服务,在诊疗过程中同样具有适用、经济、可靠、安全的消费心理需求特征。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不能够完全否认医患之间具有一定特殊性质的消费关系。当然,作为医生或医疗机构的服务提供方,应该有着更加规范的道德约束。当确定医患之间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消费关系时,也应该认识到这种消费关系所具有与普通消费关系的不同,那就是这种消费关系是一种被动消费关系。
  消费的一方,如果是主动消费,带来的往往是消费过程中愉悦的情感,比如购买服装,可能得到的是身体美化和舒适;购买食品满足自己的口腔欲望和生存。而治疗疾病所需要的付出并不是主动的、自愿的付出,而是消极被动的付出。是被逼迫的、无奈的消费过程。就好像是你的车被贴了罚款通知单,你的心里不舒服,但还要去交款一样。在我们的文化意识中,那种得病是倒霉的事的心理状态应该还是很有市场的。因而这种消费给人带来的不是愉悦,而是一种情感上的巨大伤害。因而患者表现出无助、无奈、偏执、易激惹的心理状态,而且病程越长、病情越重,这种心理状态越严重。
  如果作为提供服务一方的医生和医疗机构,不能够认识到极具特殊性的消费关系,并加以针对性的心理和文化层面的措施,导致的结果可想而知。(作者单位:北京华康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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