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心不得掺假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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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写道:“认真履行医生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作为一名医生,为患者解除病痛就是我们的责任,而医生的责任心来不得丝毫虚假,需要用心对患者尽到全方位的注意义务。如果践行《规范》仅流于形式,就等于践踏《规范》。
比如有一例上消化道穿孔并发腹膜炎患者,做好了术前全面检查及术前准备,医生让患者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患者被推进手术室,术中证实是胃窦前壁溃疡伴穿孔。但由于腹腔污染不重,同时为了防止胃溃疡恶变,术中医生决定行胃大部切除术。但由于手术医生操作粗暴,导致术中脾损伤出血不止,而行脾切除,医院因手术过失赔偿患者数万元。手术医生非常委屈,认为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已告知“术中可能损伤胃周围器官”,为何还要赔偿?
如今,有些医生误把患者或家属的签字作为医疗过失的保护伞,认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让患方签字同意。殊不知,患者或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不代表患者或家属同意手术中或手术后,免除医疗过失行为或操作不当及违规操作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此,患者或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不能作为医疗过失行为免责的理由。
医生的责任心重于泰山,责任心始终贯穿执业全过程,贯穿诊疗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哪怕是细微的诊疗环节,都来不得半点疏忽与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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