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经营管理网

医管智库MEDICAL TUBE

首页>医管智库>业务管理
具有法律效应的“医学诊断证明”需加大监管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0-5-7 点击次数:5408 来源:转载

       前段时间,我们抢救了一个突发猝死的患者,患者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随着家属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的跟进,我们从中看到了一些问题。我们发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居民参加一些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几率增多,需求医学诊断证明履行相关报销手续的地方也随之越来越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具此类证明的行为,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别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的监管急需规范跟进。
  我们不妨来看看仅这类猝死患者都牵涉到了哪些医学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一式四联必不可少。第一联,留出证单位(本医院)保存;第二联,出证单位(医院)定期寄送所属县区疾控中心,由县区疾控中心保存;第三联,由家属送交公安户籍管理部门销户口留存;第四联,殡葬管理部门火化时留存。《诊断证明书》是不可或缺的,该患者参加的是新农合医疗保险,这最后的抢救费用要纳入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要凭诊断证明和其他相关手续到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该患者生前还参加了两份社会上的商业保险,在保险理赔时,医院还要为之开具包括医学诊断证明在内的相关理赔手续,各需要诊断证明两份。仅仅这些医学死亡证明,管床医生就要为之开具7份,这还不算其他的相关手续,并且开具这些证明时都明确要求要提供证明原件,影印件加章的则无效。此类患者让临床医生很是为之伤神,办理手续时,还要提供患者的各种有效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医保本等等。加之居丧的患者家属履行各种手续时要跑很多门槛,此时家属情绪脆弱,心情迫切,极易怨声载道。
  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为加强医学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要对本院医学诊断证明出具程序,制定实施管理细则,对医务人员填写此类诊断证明相关知识进行专项培训,并告知全院医师和患者,做好此类证明文件的规范性、签署证明资格、出具证明的医学依据、诊疗意见的合理性等的审查,保留医学诊断证明的存根或底联,做好盖章前相关登记;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和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用处的,都要留取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以备事后查询,避免开具出的多份诊断证明出现内容有异,或被他人利用等不良现象发生。

 

免责声明

本网站转载的所有文章的版权归版权人所有,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给予删除等相关处理。

点赞 收藏

当前输入字数0个,您还可继续输入140

扫一扫

关闭

1请填写注册信息

2注册成功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医院经营管理网使用条款  和  隐私条款

关闭

看不清?换一张

忘记密码? 立即注册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