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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范病历书写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0-2-5 点击次数:2612 来源:本站整理

  本报讯  (记者孙  梦)从今年3月1日起,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和病危(重)通知书等内容都将体现在住院病历之中,大量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将被删减。日前,卫生部下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规范》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对2002年版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删除大量一般护理记录

  在2002年版的规定中,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

  新《规范》颁布后,大量针对一般患者的护理记录被删减,护士需要填写或书写的护理文书变为体温单、医嘱单、病程记录中的手术清点记录和病危、病重患者护理记录。

  丰富门急诊病历记录

  新规定对门(急)诊病历记录的内容进行了丰富,明确急诊留观记录要重点记录观察留观期间病人的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应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病历修改要慎重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实习医生书写的病历须由注册医生审阅签字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医嘱不得涂改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于3月1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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