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乐民)药品进入医疗机构后如何进行质量管理,以前国家层面没有一个专门的管理办法,这一状况将有改变。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发现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暂停使用。同时,要建立报告制度,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前,医疗机构不得将上述药品销售、销毁、退回企业。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宣传和推荐,配制的医院制剂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互联网等形式对药品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售、不开具(或伪造)处方销售、柜台开架自选、义诊、试用、展销会以及互联网交易等其他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临床试验用药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调配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拆零药品的包装袋上必须注明 “请在医嘱使用期限内服用”字样,并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医疗机构应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按照“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发放药品。
征求意见稿强调,除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外,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在储存药品时,应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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