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湖北省卫生厅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引导、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依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全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呈现出数量由少到多、规模由小到大、质量由低到高、服务内涵由单一向多元化迈进的良好发展态势。据统计,2009年,湖北省有民营医院145家,同比2005年的65家增长了123.08%;2009年民营医院拥有病床10093张,是2005年3281张的3.1倍;2009年民营医院出院人次8.83万人次,同比2005年的4.62万人次增长了91.13%。全省民营医疗机构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省卫生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7部门出台了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使我省的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到2012年分别达到全省总量的10%,到2015年达到20%,2020年达到25%。
为实现目标要求,湖北省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种类型的民营医疗机构。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给民营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技术含量、高水平的床位在500张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院等特色中间性医疗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欠发达地区投资举办一定规模的综合医院及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
二是切实落实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由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经营性质,并可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转换经营性质,落实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鼓励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重组,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确保国有资产不留失,确保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四是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科技创新。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
五是积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住房与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同等的待遇。公立医疗机构辞职、退休、内退工作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所在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应予支持,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在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教学科研、政策知情、参加学术组织等方面,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广泛的业务联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和人才培养。
六是积极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各级政府对于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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