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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审办法酝酿改变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1-1-13 点击次数:2576 来源:本站整理

卫生部网站1月12日发布《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与1995年发布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相比,1995年的《评审办法》规定,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由卫生部组织领导,此次三特医院的评审并未被专门提及。另一个亮点是,医疗机构假借评价名义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也将不能申请评审或被终止评审。

  据悉,我国自1989年开始进行医院等级评审,经过大量的评审工作,构筑了三级医疗网络的基本体系,促进了医院的标准化管理,但评审工作也存在评审标准、方法不够规范等问题,1998年等级评审工作暂停。截至2009年,我国有三级医院1233所,较1998年第一周期医院等级评审结束时增加了675所,增幅为121%;二级医院数量增加了3423所,增幅为104.5%。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评审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评审的组织机构一章,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或授权适宜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作为评审组织。评审组织负责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以跨辖区选聘。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回避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占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从1995年的15%上调到30%。在1995年的《评审办法》中,评审结论是“合格”与“不合格”。而征求意见稿中变更为甲等、乙等、合格、不合格。甲等、乙等和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满后,向评审组织申请复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复查情况作出评审结论;复查不合格的,应当予以降等、降级,直至取消医疗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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