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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制度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1-7-1 点击次数:2170 来源:健康报

 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国家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第三章第23条到第32条,首次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认为,《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部分的表述,为进一步制定医保的条例规范、完善政策、提升管理确定了原则,也预留了空间。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公民医保权利变成现实

  1994年,我国启动职工医保“两江试点”,当时的工作人员曾把开展工作的难度总结为:撕破脸皮子、说破嘴皮子、磨破鞋底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认为,这是因为在医保制度建设之初,依靠的是试点改革,没有法律强制性,推行难度大。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杨燕绥认为,在我国还没有制定《社会保障法》的条件下,《社会保险法》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国家立法一直缺位的局面,它的实施意味着这项权利得以落实、能够执行。

  《社会保险法》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保障权益记录,而且明确了公民的身份证号就是其社会保障号码。杨燕绥认为,正是这项看似简单的规定,抓住了今后社会建设的牛鼻子。因为要实现一个号码、一张卡、一个网、一个系统的社保建设目标,其背后的政府管理体制、整体操作流程、公共服务体系都会随之整合和完善。

  具体到医疗保险领域,杨燕绥认为,《社会保险法》明确了我国医保制度的三加一模式(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医疗救助),这就意味着这部法律使公民的医保权利有了制度安排,把权利变为了现实。

  医疗费不必再先垫付后报销

  《社会保险法》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到底做了哪些制度安排?

  杨燕绥认为,在筹资制度上,《社会保险法》不仅明确了个人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更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在困难人群缴费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政府要给予补贴。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对医疗保险的财政责任,使得筹资制度更为完善。

  杨燕绥认为,《社会保险法》对于直接结算的要求,间接对尽快实现“一卡通”提出了要求。《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如果还让参保人先垫付再报销,就已经是违法行为,这就势必督促经办机构尽快完善结算系统。异地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费用异地报销等方面的规定,都将促使医保经办机构加速完善其管理和服务,使参保人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方便。

  《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31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杨燕绥认为,这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人代理人地位,其责任不仅仅是管好资金,更要通过团购的能力来规范医疗服务,这对医疗服务的治理和医院的管理都将是一个很大的推进,同时也对医保经办机构强化能力建设、角色到位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中,对于“个人账户”只字未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研究员何平认为,其潜台词是医疗保险的制度定位是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将逐步取消。接下来的问题是,要稳妥地处理好个人账户的去留问题,不能马上关闭。可以逐步将个人账户转变为家庭账户,资助职工家属参保;在门诊统筹建立起来时,可以用于个人负担部分的缴费。总之,医保门诊统筹展开速度和个人账户淡出的速度必须一致。

  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正在制定

  对于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宏观,对于一些争议问题并没有给予明确回答的质疑。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认为,《社会保险法》作为一个法律大纲,为医疗保险立法提供了依据,给下一步改革留出了空间。

  据王东进介绍,基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人社部还将出台一系列条例,其中就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目前,人社部已将医保条例的起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委托医保研究会承担前期准备工作。

  王东进说,相对于《社会保险法》,医保条例要偏重于政策制度的具体实施与操作。对于《社会保险法》中比较原则的内容,医保条例要作出具体的规定,考虑必要的衔接。对于已经明确的内容,要进一步细化程序和操作流程。同时,对医保3项基本制度的统一管理要有明确的态度,致力于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的目标,打破参保者的身份界限,通过统一的制度框架和可选择的保障项目,为基本医保制度的逐步融合创造有利条件。

  何平则提出,《社会保险法》中提到的省级统筹到底指的是彻底地实现统一待遇、统一收费、统一经办、统一基金管理,还是建立起省级调剂金制度?医保关系跨省、市接续要如何实现,如何才能做到适度方便,如何顾及管理能力和个人道德风险……在遵循社保法的法律精神下,医保条例对于这些都应该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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