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增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渠道,并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要求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与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此次送审稿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上升为法规。送审稿规定,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3条途径是: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
送审稿规定,如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或因涉医违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件等,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送审稿还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求保险承保机构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并加强机制创新,改善服务,按照合同及时理赔。据了解,2013年,全国共有6000多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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