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近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确保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确保药款结算优化流程、足额支付。
通知要求,各地要千方百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结算有效、库存合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应急采购除外)一律通过省药采中心网上平台统一采购,不得擅自自行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时间,统一提交采购计划,原则上每月网上采购次数不得超过2次,不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的不得支付货款。要强化对药品配送企业的管理,落实配送企业责任,提高药品供货率;建立健全配送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对供货企业的药品储备、供货能力、企业运行、供货响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等级等挂钩。
《通知》强调,药品收支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进一步优化药款结算流程,强化网上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收到药品后4日内完成验收入库与网上确认;药品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药款部分,由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确保供货企业在药品入库后30天内收到货款。 2012年3月底前,要全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网上平台结算。对于已产生的药品欠款问题,各级卫生、财政、发改部门要强化协调,按分类分步的原则稳妥解决。同时,要加强资金调度,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符合结算条件的药品货款,不得因资金问题形成新的药品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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