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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鼓励有资质的医师开个体诊所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1-6-27 点击次数:1432 来源:辽宁日报

6月26日,记者从沈阳市卫生局获悉,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天津市、沈阳市、长春市等城市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据了解,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等。同时还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沈阳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付强介绍,早在几年前,沈阳市在严格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的前提下,大胆放开医疗市场,鼓励民营资本、社会力量参与医疗行业的竞争。

  据不完全统计,沈阳市城区个体门诊现有2000家左右,这个数字还会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变化。沈阳市在政策等方面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门诊等将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

  据介绍,以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个体诊所时,要严格按照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诊所数量达到规划上限时,申请就很难获得批准。现在则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相关申请。

  按照要求,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医师,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要采取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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