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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分解处方”应与绩效挂钩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0-4-30 点击次数:3912 来源:健康报

 实行药事服务费制度,处方药价金额的大小不再是维持医院运行、医生绩效的恒量标准。处方数量成了医生医疗服务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有人担心增设药事服务费会不会催生某些医生采用“分解处方”的方式片面追求处方量,从而加重患者及医保机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要确保医改健康推进,防范有些医生采用“分解处方”来追求处方量,非法谋取药事服务费,可以考虑将控制“分解处方”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出台严格禁止通过“分解处方”谋取药事费的规定。要求医生诊疗遵守疾病诊疗路径,要给“分解处方”以明确定义,列出“分解处方”的具体情形,制订相应处罚标准,供有关医生认真学习、对照。
  二是杜绝“分解处方”,实行逐级负责制,坚持一级管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管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科室主任,科室主任管临床医师。一级对一级负责,临床医师对科主任负责,保证自己不用“分解处方”的方法谋取药事服务费,否则接受相应处罚。科主任对院长负责,保证自己科室不用“分解处方”的方法谋取药事服务费,否则接受相应处罚。院长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保证自己医院无“分解处方”行为,如存在“分解处方”行为接受相应处理。
  三是实行自查、互查、督查相结合,哪个环节出问题,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
  四是鼓励患者举报“分解处方”行为,媒体对“分解处方”进行监督。
  五是严格兑现。医生因“分解处方”谋取药事服务费者,扣除相应绩效工资,直至扣完为止。如科主任检查督促制止不力者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药剂人员对“分解处方”未核查、未拒绝而调配者,也应扣除相应绩效工资。医务科检查不力未发现“分解处方”者,同样要影响绩效工资。医院存在“分解处方”情形,院长未发现或不制止者,扣除院长的绩效工资。
  总之,增设药事服务费取消药品加成、加价有助于缓解患者看病贵。同时防范分解处方是实行药事服务费制度的保障。明确规定分解处方的情形不仅便于医生检查对照,也有利于社会监督。只有将控制“分解处方”与绩效挂钩,才会更有利于避免某些医生片面追求处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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