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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方关注努力,医患关系初现好转势头。2006年,医患纠纷发生率增幅比上年下降12个百分点。但是,医患纠纷中的“过激现象”仍占有相当比例。
建设和谐社会,如何有效化解医患纠纷,更好促进医患关系走向和谐?
患方:医生1%的失误,带来100%的痛苦
个案1:今年上半年,南京市民
个案2:还是这家医院,去年给一位病人做了腹部手术,术后连续多天输液,患者直喊肚子胀、要求不再挂水了,可医生说没事,一直坚持给他输液。没过几天,病人肚子突然暴裂了,病人痛苦不堪,多花了13万元。
昨天,记者在南京鼓楼医院、省中医院等医院门诊部随机采访多位患者家属。
“医生1%的失误,给病人带来的是100%的痛苦!”患者
“医患矛盾高发,很多时候,是医生与病人家属之间沟通不够。”陪着母亲来南京看病的安徽
“一句话惹人笑,一句话惹人跳。”
“医生不是神仙,谁能担保手术百分之百成功?病人也该多理解他们。”家住南京太平南路的李大姐是医院常客,因为85岁的老父亲肾衰,每个月要到医院血透两次,跟医生、护士相处时间长了,见面都问寒问暖的,几年下来没闹过不愉快。
“万一发生了医疗纠纷,医生、病人家属都要心平气和,坐下来谈,分清责任,患者不能意气用事,医院更不能逃避该自己担的责任。”她建议大医院成立“公关”中心,发生医疗纠纷,及时跟患者沟通,避免影响医生工作。
医院:没有100%的成功率,患者还要多理解
个案3:安徽一位76岁的农民患者,在当地医院检查怀疑为胰腺癌,到南医二附院做核磁共振确诊检查时,患者口吐白沫,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专家组讨论,认定死因是:胰腺癌晚期恶液质并发心脑血管意外死亡。患者家属却认为医院有责任,开口索赔30万元。遭院方拒绝后,召集二三十人,围堵医院办公场所,烧纸钱,影响了其他20多位患者就医,赶来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也被打伤。
个案4:南京一位右侧桥小脑角巨大型肿瘤伴梗阻性脑积水患者,因后遗症与省肿瘤医院发生争议,在要求没达到后,患者的母亲干脆将儿子扔在医院……
在21日举行的医院与社会沟通联谊会上,南京地区10家大医院的院长、书记和医务处长们,说起医患纠纷,个个百感交集,一肚子苦水。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沈嵘深有感触地说,产妇生孩子,老百姓有“一条腿在阳间,一条腿在阴间”的说法,可是产妇在医院生孩子一旦出现意外,家属往往特别不能理解,总认为“生孩子是喜事,怎么会出问题呢”?由此引发的医患纠纷令医院大伤脑筋。
一位羊水栓塞产妇在该院行全子宫切除术,术中病人心脏骤停,虽经全力抢救,最终没能挽救产妇的生命。患者家属怎么也听不进医院的耐心解释,固执地认为:“生孩子死人就是医院的责任”,反复采取在医院门口哭闹、挂白色横幅等行为,造成众人围观,断断续续3个月之久,医院正常工作大受干扰。
任何一项医疗新技术,其成功率都不可能100%,可是一些患者却对医疗新技术期望值过高,由此引发医患纠纷,几乎各家医院都碰到过。南京鼓楼医院医患沟通办公室主任吴建中说,再好的医疗技术都有它的局限性,希望患者多些理解。
中大医院党委副书记唐洪丽等表示,医生也是人,也会出差错,医患纠纷不可避免。出现医患纠纷后,医院要正视自身问题,患者也要多理解。
法学界:诉讼解决争端,若干难题待破解
个案5:几年前,南京律师田侃代理一起医患纠纷诉讼:省内一位病人做胆结石手术过程中,因麻醉中出了问题,变成植物人。结果,当地医学会鉴定医院没有责任,而上海的医学会认定医院负全责。由于上海是国家级中心,庭审采纳他们的意见,判定医院赔偿几十万元。但是,直到今天,当地医学会专家还不服气。
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邱鹭风说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认为尚有不少难题需要解决:目前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争议比较大的一点就是,医疗事故赔偿低。因此出现一个怪现象:打官司不打医疗事故,而是打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最高几十万,而医疗事故只有几万!”
为此,邱鹭风建议: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呼吁实行异地鉴定,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尽快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由专家出庭帮助法官审理案件。在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此制度,但目前没有实现机制。另外,必须要有专家证人出庭的保护制度。比如,专家只出声音,不暴露身份;在将来《侵权法》制定中,要把医疗事故、道路交通、工伤损害三大责任事故纳入侵权法体系。
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田侃律师代理过上百起医患纠纷案,赔付额多的几十万元,少则几千元。他透露,在医患纠纷处理中,通过诉讼解决的不超过20%,从案件审判来看,基本能保证公平合理。他说,从上世纪90年代起,医患纠纷进入高发期,法律途径解决医患纠纷,有两个问题存在争议:第一,《条例》规定,医学会做出的医疗鉴定,是医院是否有过错的唯一依据。如何保证来自医院的医学会专家们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其实,从我代理的案件看,医学会做的事故鉴定报告,总体上还是公正可信的。有的事故鉴定报告出现分歧,是专家观点不同,站的角度不同而已;第二,赔付标准到底执行哪个法律?同样的责任赔偿,按《民法》,支付2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而按《条例》,不超过6年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消费支出本来就比可支配收入低,赔偿年限又少,总额相差就大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曾下发通知,要求在此类案件处理中,适用《条例》。不过,很多人认为《民法》是上位法,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理应服从上位法。
省医学会:管好裁判,提高鉴定公信力
在医疗纠纷中,医学会被认为是“授权的裁判”。但由于这个“裁判”的鉴定结果对医患双方意义重大,“裁判”的公正性因此也备受关注。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全面、准确判断,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这是我们医学会努力的目标。”江苏省医学会秘书长
国务院于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原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职能交给医学会承担,这在医学会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曾庆琪说,“如今,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每年接收委托的再次鉴定案例250多例。”
“医学会是组织医学专家鉴定,而不是自己鉴定。”曾庆琪澄清大家认识上的误区,“医学会的职责主要有:组织鉴定、制订制度、培训专家。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让医学专家变成鉴定专家,在鉴定中,我们参与,但不干预。”曾庆琪说。
据介绍,省医学会的专家库成员目前有1200多人,分布各学科。医学会还出台了《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今年9月,医学会举办了专家培训班(专家达600多人),突出强调了专家的社会责任感,注重培养公正、公平鉴定的法律意识。
“我们要提高医学会的公信力和采信率。”
曾庆琪说,医学会也在进行探索。“对鉴定过程我们将进行全程录像,同时,在将来也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本报记者蒋廷玉仲崇山
各方建议 减少医患纠纷,重在防范
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副主任朱楚英:医疗上出现意外不可避免,但有些意外是可以防范的,这需要医院加强管理,防范医疗纠纷产生。要把医疗技术上的“局限”及时告知患者,取得他们的理解,一旦出
现问题,应尽快设法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依法维权,打击“医闹”
省医院协会会长唐维新:要引导病人走依法解决问题的路径,对那些利用医患纠纷牟利的职业“医闹”,要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
医疗责任保险要跟上
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田侃律师:建立一个对医学会的监督体系。医疗事故鉴定,技术性很强,非要推给绝对的第三方去做,难以保证鉴定的质量,短期内,还得依靠医学会。完全可以考虑搞异地事故鉴定,或者由资深专家组建监督中心,及时纠偏纠错。
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很多医疗纠纷升级,往往责任很明确,就是赔多少难统一。无论患者还是医院,都希望尽量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医院开门要办强制责任险,医生执业要办强制险,而病人看病,做风险大的手术,也要参加强制保险。万一发生医疗事故,保险公司能支付大头甚至全部费用。而我们国内,以前推出过类似的医疗事故责任险,但是保费过高,医院动辄要交上百万,负担不起。医疗保险,这块应该由政府主导,搞成特种行业险。
医责保险在国外
医责险在国外已推行数十年,且医疗机构投保极为普遍,一般一个医生有近1/3的收入用于购买保险。而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就落到保险公司身上,医院不会为赔偿问题与患者交涉。在美国,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率在80%以上,最高赔偿额超过百万美元。
在江苏,13个大市均已启动医责险。无锡今年在市属9家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后,完善管理,增强责任风险意识,至7月底,医疗纠纷发生率、医疗纠纷赔付率同比分别下降32.5%及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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