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有政府的支持,而民营医院靠自身自筹的资金建成,政府政策不明朗,民营医院融资渠道不畅,民营医院狭处逢生,加之医院又是长线投资,因此,如不允许营利性民营医院用自有不动产抵押融资持续发展,就等于给民营医院的发展套上了沉重的枷锁,大大打击了民营资本投资医院的信心和激情,这显然是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医改政策是相悖的。”这是农工党中央在提交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中所指出的。
农工党中央认为,民营医院快速成长的背后,存在严重的筹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其中关键的就是营利性民营医院的自有不动产能否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在法律上还有很大的争议。民营医院发展的再投入,银行融资是重要的筹资渠道。但是,房管、国土部门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为由,不给营利性民营医院办理以自有不动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贷款登记,由此剥夺了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合法权利,给民营医院的再发展造成了极大困难。
农工党中央表示,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对保护公民财产作了明确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支配权)和收益权,营利性民营医院的投资者对自身拥有的土地、房产进行抵押,是依法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为此,农工党中央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进一步的“延伸”解释。即:明确营利性民营医院的不动产属于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营利性民营医院可以其不动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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