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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可“入股”公立医院
提交者:hustlyf 发表时间:2011-5-13 点击次数:3127 来源:东方今报

  个人办医院,政府将在价格、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民间资本可以 “入股”公立医院……我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的新举措即日起开始实施。

  □东方今报记者 王秋欣

  【改制】

  民间资本可“入股”公立医院

  今后,公立医院可以允许私人“进驻”了。意见称,我省将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将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有实力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兼并和托管公立医疗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改制在洛阳、漯河、濮阳等试点城市和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同时,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城乡接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在大中城市举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以及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提供预防保健服务的卫生保健机构。

  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政策】

  36县(市)可享受市级审批权

  省政府特别确定,我省的36个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卫生部门,可享有省辖市卫生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管理权限,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我省将把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境外资本到我省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

  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优惠】

  私立医院可以免征营业税

  今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土地方面,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也归属于公益事业用地,可享受政府划拨或协议出让等土地使用政策,其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就医】

  私立医院可成医保定点医院

  今后,我省将会有更多符合条件的私立医院成为医保定点医院。

  省政府特别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同时,省政府还鼓励各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人事】

  公立、私立医院医生可流动

  意见称,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人才流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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