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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院长“组阁”权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3-8-9 点击次数:2401 来源:本站整理

  长期以来,公立医院不仅院长由组织部门任命,而且副院长也由组织部门任命,当然,也有少数地方副院长通过竞聘上岗。本人认为这两种方法都不够妥当。组织部门任命副院长,虽然考察、任命过程都十分慎重和严密,也确实选拔出了素质好、能力强的副院长,他们绝大多数也能够积极配合院长的工作。但是,由于院长没有任命助手的权力,被任命的副院长往往难以与院长心目中的人选相一致,容易出现与院长配合不够默契的情况。
  一个医院要形成强有力的领导,院长负责制要得到切实落实,院长必须要有“组阁”权。从一般意义上讲,“任”和“用”一致才更有主动负责的动力。
  不过,院长“组阁”赋予院长的权力大了,对院长个人素质的要求也就更高了。素质高的院长利用“组阁”权,组成强有力的医院领导班子。而素质差的院长可能会“武大郎开店”,选入一些能力素质一般的人,也可能出现任人唯亲,利用“组阁”拉帮结伙的状况。因此,给院长“组阁”权,同时要求院长具有高超的医院管理能力,具有与权力相应的职业意识和高度责任心;具有敏锐、有远见的伯乐眼光;能够真诚主动地接受上级部门对自己“组阁”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在“组阁”时做到以医院发展为中心,为公不谋私,任人唯贤,不拉帮结派。
  权力意味着责任,“院长组阁”要有任期的具体责任目标和量化的考核体系。按照公立医院“管办分开”改革方案,政府要成立代表出资人管理医院的医院管理中心(局、办)。医院要成立理事会,对医院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也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三位一体”的权力运行机制。医院管理中心、医院理事会、医院监督机构、医院工会职代会都要加强对院长“组阁”的监督,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院长责任目标和考核体系。这样才能使院长们既有更多的自主权,同时也避免权力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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