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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医护保护规定出台,这七类行为将被严惩
提交者:九鼎医管 发表时间:2020-6-9 点击次数:1530 来源:

医院管理

  
  近年来,伤医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这些事件的发生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医护群体的密切关注。6月5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明确,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进入医院将根据医院要求接受安全检查,一旦有医闹、医暴等违法行为发生,警方将对违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可暂停诊疗。
  
  七类涉医违法犯罪被严惩
  
  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7类涉医违法犯罪将被严惩:
  
  (一)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禁限物品进入医院;
  
  (五)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
  
  (六)在医院内大声喧哗、吵闹,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如果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管理
  
  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
  
  《规定》提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北京也已在大部分三级医院和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共设立了101家警务室。但从实际效果看,有的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的联动还不够密切,亟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拒不安检者医院有权拒之门外
  
  《规定》明确,医院应当建立安检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市公安机关应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规定》明确,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检;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检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拒不接受安检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
  
  对强行进入医院或扰乱安检现场秩序且制止无效的,应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不听劝阻的,最高可处二百元罚款。
  
  医院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规定》明确,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
  
  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民警和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
  
  同时要求,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暂停诊疗
  
  《规定》明确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的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
  
  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高风险患者由保安陪诊
  
  为鼓励治安保卫人员积极履职,《规定》明确,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对于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规定》明确,医院应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由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直至其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有关单位应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继北京之后,山西、天津也先后发布了关于保障医护人员权益,加大涉医犯罪惩治力度的政策,相信随着制度的完善,伤医事件将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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