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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医护权益保障办法实施!医闹者将被限制使用医保!
提交者:九鼎医管 发表时间:2021-3-15 点击次数:426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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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闹”话题的讨论在医疗圈内历史已久,一度是所有医务人员最闹心的事情。近年来,关于严惩医闹、设立医院安检系统、保障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维持医疗秩序等倡议也在“圈内”不绝于耳。如何进一步保障医护人员权益?
  
  3月1日,上海开始正式实施《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联合多个部门推出了联合惩戒制度,其中提到——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者,若情节严重,将被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这一变化引来了业内人士热议。
  
  01 上海“立法护医”,对医闹说“不”
  
  上海市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了《办法》。该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办法》制定的背景包括近年医患纠纷事件频发、医疗卫生人员队伍人才流失等,“有助于安医、稳医,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包括总则、职业权益保障、执业环境保障、涉医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附则等,共5章42条。对于“医闹”的规定,《办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将“医闹”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向医院推送医闹人员信息
  
  引入信用惩戒制度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办法》根据行为和相应处罚轻重程度,设定一般、严重两个失信惩戒档次,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实施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失信信息还将及时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二、医闹者不可享受医院便民、优惠政策,甚至限制使用医保就医
  
  按照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办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一般失信者将限制或取消便利化服务,并且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先行支付现金后按规定报销。
  
  情节严重者,即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包括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1.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2.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4.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5.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6.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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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法》对以下七种行为提出禁止,严禁任何人实施
  
  1.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非法限制医疗卫生人员人身自由,谩骂、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医疗卫生人员;
  
  2.恶意拦截、尾随医疗卫生人员,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扬言或者暗示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寄送恐吓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生活;
  
  3.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抢夺病历,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卫生机构;
  
  4.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拉横幅,在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停放尸体,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5.冲击或者占据办公或诊疗场所、围堵出入口、驱赶就医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6.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卫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
  
  7.其他侵害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结合,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办法》还有一个亮点在于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结合,不仅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回避诊疗的权利,当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回避给相关人员的诊疗,还留出司法保护制度接口,尝试引入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将《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这一新制度及时予以应用:当医疗卫生人员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
  
  今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医疗卫生人员,可以申请法院作出“禁止接近或者进入申请人工作场所”的禁令。对违反禁令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对其处以远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公安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禁令的义务。
  
  此外,上海还将推进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支持相关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受到侵害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全方位、便利的法律服务。
  
  02 法律法规震慑力仍不足,打击医闹需跟进
  
  其实,自2000年以来,随着现实社会中医疗纠纷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专业“医闹”大量出现以及恶性杀医伤医事件的发生,国家和社会各界都高度重视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据统计,2019年一共有1330起医患纠纷民事案件,但进入刑事程序的仅有56起,占比为4.2%。并且,医院的等级越高、规模越大,暴力事件越多。从发生的医院层级来看,三级医院是暴力伤医事件多发医院,共196例(占比约为67.6%);二级医院发生69例(占比约为23.8%);一级医院发生12例(占比约为4.1%)。
  
  医疗纠纷虽然名为医患之间的矛盾纠纷,但如果处理不当而任其发展,就可能影响面广泛、远超医患两者之间,从而形成群体性事件并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导致恶性暴力伤医事件。这也是近年来国家如此频繁密集的出台“严打医闹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政策文件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的重要缘由。
  
  不过,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的“医闹”入刑的客观执法效果与广大一线医护人员的实际感受存在一定偏差。曾有业内人士认为,“总体来看,这些法律法规震慑力仍然不足。”
  
  而此次上海出台的《办法》,按照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当事人,会取消他们享受“先看病后付费”、使用“互联网+”等医疗便利化措施的权利;对于更严重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将禁止招录其为公务员,并限制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简单理解,如果上医患黑名单的当事人不能便捷的享受网络挂号付费,甚至被限制使用医保,这对普通人的影响就大多了。涉医失信,不仅会影响其就医的一些资格和便利,也会影响个人其他方面的发展。
  
  因此,这样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应该会比较有效地防止医闹的发生。这也会给全国其他地方起一个带头的作用,相信不久后很多地方会跟进。
  
  希望,在这样的规则保护之下,医护人员可以放心、安心为广大民众服务,而不是担惊受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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