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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施行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静脉输液业务抬高准入门槛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2-2-20 点击次数:2260 来源:法制日报

 市民一旦感冒、发烧,到诊所、门诊打个吊针再平常不过了。可记者了解到,往年因诊所、门诊不当进行静脉输液引起的医疗事故并不少见。为确保群众接受更安全的医疗服务,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高了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的准入门槛。新修订的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开展静脉输液业务有条件 

  “有的医疗机构既没有护士也没有配备药剂人员,出问题后也没有相应的抢救药品、器材,根本不具备开展静脉输液的条件。”自治区卫生厅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药物配比不当、超量用药、输液时速度过快等都可能导致死亡。为确保患者安全,规范医疗机构的用药,办法特别强调,医疗机构未配备注册医师、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没有相应急救药品器材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 

  那么,诊所、门诊有没有开展静脉输液资格,市民如何知道?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市民到诊所、门诊看病时,首先要看墙上是否挂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看是否有注册医师、护士,同时,还要看调剂处方的人员有没有从事药剂业务的资格。 

  医疗机构不能任意起名 

  据介绍,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乱起名”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仅是门诊,却在广告中打出“医院”的称呼;有的与医疗机构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却打着“××医院附属医院”的旗号;有的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诊疗中心”名称;有的医疗机构使用国家禁止的用语名称,如含有“疑难病”、“专家”、“专治”、“名医”以及其他宣传或暗示治疗效果的名称。 

  针对目前医疗机构名称混乱的突出问题,办法立足广西实际,以较大篇幅对此进行了规范。如规定,医疗机构名称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医疗机构只准登记一个类别和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作为登记名称。 

  办法明确了9种禁用名称,包括:有损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侵犯他人权益;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冠以男子、男科或者女子等词语;冠以非隶属关系单位名称或者非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识别名称;非公立医疗机构冠以行政区划等方面。 

  申办医疗机构须公开竞争 

  现实中,广西一些城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对滞后,医疗机构无序设置,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诊所多过米铺”的现象。据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一些社会力量申办医疗机构不按规划走,而是通过“找关系”取得开办医疗机构的资格。 

  办法对社会力量申办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实行“限额审批”,并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阳光操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拟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数量限额审批。城市市区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人。这意味着,今后审批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优选设置人。 
  此外,为提高行政效能,办法还下放了审批权限。除一些大型和高风险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以外,大部分的审批权限由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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