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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病渐行渐近的健康危机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09-9-3 点击次数:1450 来源:健康报

  湖南省浏阳市发生镉中毒事件,其中32名中毒者入院治疗;

  陕西省凤翔县1016名14岁以下儿童接受权威检测后,发现851人血铅超标,其中174名中、重度铅中毒儿童需要住院进行排铅治疗;

  湖南省武冈市政府组织1958名儿童检测血铅,其中1354人疑似血铅超标,确诊轻度铅中毒儿童28名,中度铅中毒儿童17名;

  ……

  一个月内,类似重金属污染引起群体中毒事件接连曝光,重金属笼罩下的健康危机已渐行渐近。

 

  已知的公害和未知的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境保护专家指出,接连发生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健康危害事件并非偶然。

  《200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当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环境保护部直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135起,比上年增长22.7%,其中重大环境事件12起,比上年增加4起。

  “破坏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必然遭到自然的惩罚。公害病就是其中的一种惩罚方式。”环保专家说。

  公害病,顾名思义就是环境污染公害造成健康损害引起的疾病,其特征是污染物长期作用于人体的一种地域性疾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所长金银龙分析,从疾病的地域性、影响全人群、长时间危害等特征来看,类似于浏阳镉中毒和凤翔铅中毒这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都可以算公害病事件。

  但金银龙同时指出,虽然近期发生的重金属中毒符合国际上诊断公害病的特征描述,但是,目前在我国还无法将此确诊为公害病。因为公害病诊断不仅仅是一个医学上的诊断,还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须经严格鉴定和国家法律的正式认可。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定公害病的诊断标准。这已成为目前防治公害病的最大障碍。例如,公害病防治的各环节由哪些部门负责?病人的治疗及赔偿费用由谁来承担?这些都需要有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公害病相关立法工作开展得较早。世界上最早开始研究公害病的日本在1974年颁布了《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用于规定有关公害病的诊断标准及赔偿办法。该法将含镉废水引起的“痛痛病”、含汞废水引起的水俣病等明确定为公害病。

  “掉队”的地方政府

  公害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环境受到破坏。做好环保工作就是堵住公害病发生的源头。

  从国家级层面来看,取消“五小”、减排限批、鼓励绿色GDP等政策接连出台。近年来,全国还接连掀起了3次环保风暴。中央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决心坚定、动作有力。

  与之相对应的是,普通民众也越来越关注环保和自身的健康,关注“挣到钱之后是否能有命去花”。凤翔和浏阳的百姓都曾在污染企业建厂之初就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抗议”。

  而相比之下,某些地方政府或者说某些短视的地方官员在相同的道路上却远远地掉了队。以凤翔铅中毒事件为例,东岭冶炼有限公司是该县设立在长青工业园区后进驻的第一家大型企业。当年一份凤翔县东岭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材料中说,“这是我县进入新世纪以来最大的工业项目,是我县招商引资的历史性突破”。该项目当年还被陕西省、宝鸡市确定为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于是,当时的一切审批手续都为该项目开了绿灯,其中包括环境评价。当然,当地百姓的“抗议”也以失败告终。

  一位环保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在西部某县考察期间曾听到该县负责招商的县领导在招商会上对外地企业宣传,到他们县投资,只要能出效益,什么污染都不怕,环保过不了关由县政府解决。“这样置国家环保法律和人民健康于不顾的宣传,在一些地方并不少见,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

  “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政府只好作为‘替罪羊’,承担起治疗和赔偿的责任。这相当于‘企业污染,政府买单’。这样降低企业违法成本的行为是否有纵容污染的嫌疑?建厂前为何不严格把关?当初招商引资引进毒工厂的官员是否应被追责?如此处理,谈何环保?谈何公害病防治?”该环保专家质疑道。

  “合法排污”背后的制度困境

  在凤翔铅中毒事件中,还有一个问题引起了各方的争议:8月15日,该县政府曾通报称东岭冶炼有限公司是事件的“元凶”,但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却显示,该公司废水、废气、固水淬渣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这“符合标准”的排放是如何造成851人血铅超标的呢?

  “这其中有2个原因,一是做环评的单位仅考虑了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却忽视了对附近人群健康的影响;二是‘符合标准’中的标准是一个工业和环保专业上的排放标准,并没有将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充分考虑在内。”金银龙分析说。

  据了解,不仅是东岭冶炼有限公司,其他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许多类似“肇事”企业也都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这些企业往往又成为“杀人”的毒工厂。而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时未考虑人群健康影响是主要原因。

  国务院8月21日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条例》还规定,规划环境评价中须包含对健康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但是,《条例》全文中关于保障健康的内容仅有一句,并且是让非专业的环保部门兼顾公共卫生专业问题。《条例》中对于保障健康的操作性如何有待时间检验。”专家担心地表示。

  此外,缺乏以维护健康为目的的排放标准也是公害病防治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以与铅相关的标准为例,记者从环境保护部的网站上可以找到“清洁生产标准—铅蓄电池工业标准”、“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等8个标准,但是没有发现与健康相关的标准。

  据了解,早在2002年“两会”期间,时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院长的周宜开就曾递交提案,建议开展公害病的调查和防治研究工作,其中即包括有关标准的制定。2006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着手汞、镉、砷、氟4个环境污染物的环境健康损害判定标准的制定。按照计划安排,本来应在2007年制定出铅、铬污染对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及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事件的调查处理技术规范。但是,因为有的部门希望标准严格,有的部门希望标准宽松,工业、环保和卫生等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标准和规范最终没有出来,事情也不了了之。

  针对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金银龙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目前正在努力制定以维护健康为目的的相应污染物排放和暴露标准。这也是国家“十一五”规划中一个名为“环境中6种污染物(铅汞砷氟镉铬)健康损害制定标准”的项目。该项目自2007年启动,大量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已完成,现标准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食品安全事件使老百姓知道了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名词,镉中毒、血铅超标事件使老百姓知道了重金属的危害。靠事件让老百姓懂得科学知识,代价太高了。实际上,作为成本支付的不仅有老百姓的健康,还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甚至是国家的公信力。”一位环保专家说。

 

  全国政协委员周宜开:明年“两会”还交公害病防治提案

  □ 本报记者  张 昊 □

  2002年“两会”期间,时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院长的周宜开曾递交提案,建议开展公害病的调查和防治研究;建立环境与健康实验室,开展基础和方法研究,预防公害病的发生。记者近日电话采访了周宜开。

  具体行动和措施没有下文

  记者:2002年,您在“两会”上提交的有关公害病防治的提案得到回复了吗?

  周:我从事环境污染危害健康方面的研究已经很多年,常常在最基层看到环境污染威胁百姓健康甚至生命的例子。2002年,我在工作中感觉这个问题有严重的趋势,因此就联合了几位委员提交了建议开展公害病调查和防治研究的提案。

  提案确实得到了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回复。但是回复的内容十分笼统:提案很好,原则上非常同意提案的意见和建议,答应会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但答复也就仅此而已,具体的行动和措施没有下文。

  环境与健康问题渐渐受到重视

  记者:那您现在还在继续从事公害病防治方面的工作吗?

  周:是的。虽然在2002年公害病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但是,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了。我正在承担一个名为“土壤中重金属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项目,主要是关注受到污染的土壤中不同种类和浓度的重金属元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个项目是环保部“土壤污染调查”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可见,环境与健康之间的关系已渐渐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了。

  明年3月“两会”时,我还会准备新的有关公害病防治的提案,争取能引起有关部门的真正重视。

  应尽快摸清全国公害病情况

  记者:近来接连发生多起重金属污染引起群体中毒的事件。您如何看待类似事件的集中出现?政府在公害病防治上还需要做哪些努力?

  周:这些事件集中出现,是环境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表现,也是一些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带来的恶果。防治公害病,政府部门按级别有各自的任务。首先,国家级政府部门应该尽快把全国的公害病情况摸清。这些情况包括有多少人受到威胁、多少人生病、不同地区人民健康受到影响的程度等。地方政府要从根本上重视保护环境和保护健康之间的关系,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周宜开系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名誉院长)

 

 

  资料

  国外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启示

  日本

  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即成立

  在日本,受害者请求环境损害补偿的制度可以分为法院的司法裁判、诉讼外纠纷处理的调解或者调停及行政的补偿制度。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是日本特别建立的一个法律制度,即在中央设置公害等调解委员会,主要处理一些比较大的事件,在都道府县设立审查会,通过斡旋得到的调解或和解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合意基础上解决的。行政补偿制度是对被认为患有公害病的受害者给予补偿的制度。关于行政上的公害健康损害制度,在日本有专门的《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

  关于环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日本最高法院在1975明确说明:一般来说,它不是指自然科学上的没有任何疑点的证明,而是根据经验法则对所有的证据进行讨论,通过分析,如果一个特定的事实导致一个特定的结果,能够证明这个事实与结果之间有一个高度盖然性,就认为这个举证已经达到了一般人不会怀疑的真实程度,可以认为这个证明已经完成。

  此后,日本在大气污染案件中采取了疫病学因果关系的方法来判断法律方面的因果关系,即以大气污染能够到达受害区域为前提,对大气污染的浓度与疾病的发生通过疫病学的方式加以认定。

  荷兰

  合法许可并不意味不承担责任

  荷兰没有对环境侵权诉讼进行专门立法,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从案例法中获得。

  荷兰的侵权有5个要件:第一是违法行为,第二是损失,第三是因果关系,第四是过错,第五是相对性。

  违法行为在荷兰有3种:其一,侵害其他人的权利。从环境保护来看,荷兰没有规定每个人能获得好的环境的权利,但一些环境团体还是可以提起诉讼。其二,书面规范。主要是许可,荷兰给每个行业规定一些原则,如果不符合这些原则要求就等于违背了书面规范。其三,非书面规范,这个和美国侵权中的妨害差不多。

  荷兰1852年和1914年的2个案例说明:即使是基于合法的许可,也会构成违法性;发放许可证并不代表可以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所谓相对性,是指有违反规范的行为即有违法性,有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但这并不代表一定要赔偿损失,因为有一些规范不保护这样的利益,所以要看这个规范是否赋予作为原告的第三者一些利益。

  美国

  设专门基金负担受害人医疗检查费

  在美国,污染损害通常是通过法院来救济的。法院主要是以普通法中侵权制度中的妨害为依据来进行判定的:即根据被告义务的违反、原告损害的产生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环境损害与其他侵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损害后果不是马上显现的,受害人发现自己受到损害时,诉讼时效可能已经灭失了,受害人因此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救济受害者?传统的普通法中的诉讼时效是从遭受损害时开始计算的,美国的法官开始改变损害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调整到受害人发现损害时,即“发现损害原则”。

  同时,由于有毒物质损害赔偿的难处之一就是在于危害比较长的潜伏期会导致因果关系的证明困难,由于时间太久、证据可能灭失、证人可能已经找不到了,而且时隔多年,也许会有别的原因造成这种损害,所以,原告要等病发作且能证明因果关系时才能得到赔偿。如何在受害人发病前进行赔偿和保护,法院在这方面作了一个突破:法院判定侵权方承担原告的医疗检查费用。原告获得这项补偿有一定的条件:即需要有专家证人的证明,该证明认为受害人确需进行医疗检查和诊断。对于由侵权人缴纳的用于受害人进行医疗检查的费用,法院建立专门的基金进行管理,采取报销制度。

  摘编自2004年9月27日 中国环境报

 

  我国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判定与补偿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查清全国重点地区环境污染所致居民健康损害的程度、范围,为主管部门管理与立法提供基础数据,如有多少污染区、有多少病人与死亡者、有多少潜在病例及发展趋势如何等管理与立法必备数据。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三)建立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判定与补偿认定技术机构。

  (四)在环境与健康方面进行科技重大项目立项,集中全国相关专业力量合力攻关,争取3年~5年取得标志性成果。

  摘编自《关于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判定与补偿的探讨》作者:高增林

 

 

  链接

  什么是公害病

  公害病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地区性疾病。损害健康的环境污染因素很复杂,有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有单因素作用或多因素联合作用;污染源往往是多个;污染物的性质和浓度与人体损害程度之间只具相关关系,确凿的因果关系则往往不易证实。公害病的流行,一般具有长期陆续发病的特征,还可能危害后代;也可能出现急性暴发型疾病,使大量人群在短期内发病。摘编自深圳环保网

  公害病事件分类

  按引起公害病的原因,公害病事件可以分为4类:

  大气污染公害事件 是由煤、石油等物质燃烧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造成的。

  水体污染公害事件 是由工业生产和生活污水把大量化学物质和细菌、病毒排入水体造成的。

  土壤污染公害事件 是因工业废水、废渣排入土壤造成的。

  食品污染公害事件 是由有毒化学物质(如食品添加剂)和致病生物等进入食品造成的。    摘编自《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词汇解释》 作者:李宪法

  新旧八大公害事件

  20世纪30年代~60年代,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使众多人群非正常死亡、残疾、患病。其中最严重8起污染事件,人们称之为八大公害事件:

  (1)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30年12月1日~5日,比利时的马斯河谷工业区,外排的工业有害废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粉尘对人体健康造成了综合影响,其中毒症状为咳嗽、流泪、恶心、呕吐。一周内,有几千人发病,近60人死亡,市民中心脏病、肺病患者的死亡率也大大增高。

  (2)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  1943年5月~10月,美国洛杉矶市的大量汽车废气产生的光化学烟雾,造成大多数居民眼睛红肿、喉炎、呼吸道疾病恶化等,65岁以上的老人死亡400多人。

  (3)美国多诺拉事件  1948年10月26日~30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及其他氧化物与大气烟尘共同作用,生成硫酸烟雾,使大气严重污染,4天内42%的居民患病,17人死亡,其中毒症状为咳嗽、呕吐、腹泻、喉痛。

  (4)英国伦敦烟雾事件  1952年12月5日~8日,英国伦敦由于冬季燃煤引起的煤烟形成烟雾,导致5天内4000多人死亡。

  (5)日本水俣病事件  1953年~1968年,日本熊本县水俣湾,由于人们食用了海湾中含汞污水污染的鱼虾、贝类及其他水生动物,造成近万人患中枢神经疾病,其中甲基汞中毒患者中有66人死亡。

  (6)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1955年~1961年,日本四日市由于石油冶炼和工业燃油产生的废气严重污染大气,引起居民呼吸道疾病剧增,尤其是使哮喘病的发病率大大提高。

  (7)日本爱知县米糠油事件  1963年3月,在日本爱知县一带,由于对生产米糠油业的管理不善,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物混入米糠油内。人们食用了这种被污染的油之后,酿成了13000多人中毒、数十万只鸡死亡的严重污染事件。

  (8)日本富山“痛痛病”事件  1955年~1968年,生活在日本富山平原地区的人们,因为饮用了含镉的河水和食用了含镉的大米及其他含镉的食物,引起“痛痛病”,就诊患者258人,死亡207人。

  在20世纪80年代,又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搏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和非洲大灾荒新八大公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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