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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张海超送上了“开胸台”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09-8-7 点击次数:1465 来源:健康报

  张海超用一条15厘米长的刀口换回了一个公正的诊断。一个农民工用“开胸验肺”走出了一条充满悲情色彩的维权路。这条路上,事件相关者纷纷登场:处在风口浪尖的误诊职防所、处之泰然的“毒工厂”、默默无声的卫生监督部门、“签了协议”的防疫站、雷厉风行的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蓦然回首,最初究竟是谁或是“谁们”将张海超送上了悲壮的道路?

  “一帆风顺”的开胸路 

  据职业病诊断专家介绍,与诊断职业中毒等其他职业病相比,诊断尘肺病算是简单的。只要有粉尘接触史、咳嗽等临床症状和胸片,基本就可以作出诊断,需要排除的鉴别诊断也少。但是这简单的诊断之路,张海超却走得曲折复杂。

  2004年8月,张海超走进河南省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振东公司)。“开始干了2个月的杂工,后来就调去做破碎工。破碎工就是将大块的石料投进机器,机器将大石块粉碎成小的碎料。这个岗位的粉尘污染非常严重,当时工作场所的能见度不足2米。后来换到了压力成型车间,感觉环境好一些,但是粉尘和噪声污染仍然很严重。在厂里工作的3年多里,唯一的防护就是每月发一个薄口罩。”张海超回忆说。

  在振东公司工作期间,张海超每年都进行体检,但是从来没有见到过结果,也没有人通知过他身体有没有异常。

  2007年8月,张海超开始为加重的咳嗽、咳痰、胸闷等“感冒症状”四处求医。其间,他跑了河南省胸科医院等多家郑州市的综合性大医院,诊断和治疗一直不顺利。历经近1年的结核病诊断性治疗无效后,张海超被诊断为“疑似尘肺病”。此后,他又辗转来到北京协和医院、北大三院等大医院,皆得到类似诊断,并被建议到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诊断治疗。

  以为找到出路的张海超随后满怀希望地找到郑州市职防所。岂料事与愿违,几经波折之后,他得到的是一张“无尘肺0+期”的诊断证明书。

  但张海超坚信自己的肺病与恶劣的工作环境有关。为了证明自己所患的是职业病,今年6月22日,他毅然采用让病肺“说话”的最后一招,自费19000元,走上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手术台——“开胸验肺”。

  “开胸验肺”这一刀拉得异常顺利。

  立竿见影的卫生部督察 

  引起舆论哗然的“开胸验肺”事件引起了卫生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多位部领导批示,责成卫生部相关司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联合督察调研组赴河南对事件进行督察调研。

  7月24日,卫生部专家督察组到达郑州市。督察组由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赵同刚带队,组员来自卫生部医政司、政法司等多个相关司局,随行的还有3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的职业病诊断专家。

  当天上午,督察组听取了河南省卫生厅、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有关情况汇报。各方的汇报围绕着一个“旋律”:诊断没错。

  下午,督察组部分成员慰问了张海超,实地检查了振东公司。张海超向专家展示了开胸探查术后约15厘米长的刀口,他重复最多的要求是:“为什么在新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找不到我历年体检的材料?为什么尘肺病得不到诊断?我就要一个说法!”

  当天傍晚,督察组向河南省卫生厅反馈意见。会上,赵同刚说:“工人竟然需要通过开胸来证明自己的尘肺病。遇到劳动者的维权诉求时,卫生行政部门是如何对待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如何对待?卫生监督和疾控部门又应如何对待?假如受伤害的是大家的亲人,大家是否会让自己的亲朋好友被各部门这样推来推去!”

  7月25日,郑州市成立由安监、卫生、劳动、监察、信访、工会和新密市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张海超事件”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收集张海超诊断、检查、治疗及病理学等能够收集到的新的相关资料,详细了解张海超的职业史,并邀请河南省职业卫生专家进行全面系统地讨论、分析、会诊。

  7月26日,张海超终于拿到了复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结果为:三期尘肺(Ⅲ)。

  “开胸验肺”尴尬了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但令人称奇的是,这个“第一责任人”在7月25日以前却一直置身事外。

  7月24日,督察组专家到该厂现场调查,发现明显的粉尘危害。专家们在仓库还看见一名满脸乌黑、只见眼睛和牙齿的工人。然而,在此前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提供的粉尘检测报告中,该厂的粉尘浓度检测结果仅超过国家标准一倍。

  张海超回忆说,他2005年至2007年在振东公司工作期间,每年都进行健康体检,但当诊断职业病需要这些资料时,企业以“搬家丢失”为由拒绝提供,而负责体检的防疫站竟以和企业签了协议、不能告诉工人为由,也拒绝提供。

  “这么严重的粉尘浓度,20多年来该厂竟然没有从体检中发现一个病人,只能说是奇迹了。”督察组专家说。

  据了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对企业的职业卫生负有监督职责。但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下发的15号文件中规定,“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此后,这样的局面出现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部门无责任,而安监部门没能力,基层职业卫生作业场所监督出现“真空”。

  对于诊断机构来说,缺乏证据,尤其是缺乏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和工人职业史,是目前职业病诊断工作中最头疼的问题。

  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有关资料”。这相当于要企业“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基本形同与虎谋皮。

  为了弥补这个缺陷,卫生部在2003年12月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但让人无奈的是,许多基层的职业卫生工作人员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的规定。

  “开胸”事件余波难平 

  河南省的一名职防工作者说:“‘张海超事件’对河南省职业卫生工作的震动可谓空前。虽然这是职防工作中一件极不光彩的事情,但也映射出职业卫生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今后工作的推动作用不言而喻。”

  7月27日,郑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职业卫生监督专项检查,争取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对粉尘、有毒化学品等行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

  但问题还远不能到此为止。仅举一例:河南省现有具备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单位50余家,但是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不足20家。卫生部曾下文通知,只要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医疗单位都可以申请。然而,这项不挣钱却担责任的资质,远不如挣钱的健康体检资质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吃香。所以到目前,河南省18个地级市中,仍有5个地级市没有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当地职业病诊断为零。

  “应该将职业健康体检资质与职业病诊断资质‘打包’申请,这样也可以防止‘会检查却不会看结果’的尴尬情况出现。”河南省的职防专家建议。

  张海超个人“开胸”的悲剧接近尾声,而对职业卫生监管的“开胸验肺”正被热切期待。

  延伸阅读

  □本报记者  孟庆普□    

  梳理卫生部门职防三大职责

  河南省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将职业病患者维权之路的辛酸展示无遗,也把承担相关防治职责的卫生部门推到风口浪尖。截至目前,已有郑州市职防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多家单位或个人受到行政处分,新密市卫生局、新密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的责任尚在追究中。

  “《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出台7年了。作为职业病防治的法定部门之一,卫生部门如何在职业病高发态势下树立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为劳动者服务的意识,认认真真做好本职工作,规范自身行为,值得深思。”一位老职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职防法》划定卫生部门职责

  “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以此为核心,法律又规定了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中国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李涛说,2005年中编办文件及去年的国务院 “三定”规定,重新核定了卫生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具体到地方卫生部门,其职责可概括为3项:负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其中,职业危害预评价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落实,具体的体检服务则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也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责落实情况有喜有忧

  李涛认为,《职业病防治法》实施7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受体制、机制和自身能力的制约,从效果上看,有喜有忧。

  在职业危害预评价方面,据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已有30%~40%实现了“三同时”,但这就意味着还有60%~70%的建设项目没有落实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这为职业病防治埋下了巨大隐患。根据对近年来职业病患者致病环境的分析,有相当一部分病人来自2002年以前投产的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经过前期预评价,工作环境职业危害严重。而法律不溯以往,“遗留问题”给防治工作增加了难度。

  根据法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相关个人健康资料。

  目前,按法律规定组织职工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按公开统计数字为40%左右,而实际数字可能约为10%,其中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只有3%。7年来,这个数字每年都在增加,但速度“如蜗牛爬行”。

  李涛认为,地方卫生部门工作不到位、技术服务能力不足的情况比较严重。他举例说,目前全国还有一半的县(区)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没有技术服务机构,企业职工去哪里体检?今年年初,卫生部发文明确要求,每个市、县至少有一家体检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由单位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到现在仍没有单位主动申请,上述要求只能“望梅止渴”。医院不主动申请的原因是:不挣钱,怕担责任。当然,还有的医疗单位是因为能力确实不足。

  再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根据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报告,当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其中,病例数居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设行业,分别占总病例数的39.81%、13.05%和6.90%。 但据专家介绍,这只是面上的数字,有大量职业病患者因为种种原因未被诊断报告出来。

  责任心应永远放在第一位

  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李涛正与一些职防院(所)长在一起。“大家认为,面对严峻的职业危害形势,要走出‘开胸验肺’的怪圈,光靠卫生部门一家不行。比如,发展改革部门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尽管法律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但人家我行我素,不配合,你的预评价就无法进行。再比如,很多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连合同都没有,你的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就没有基础等。所以,要避免‘开胸验肺’的悲剧重演,首先需要政府各个层面转变观念,理顺关系和体制。”李涛说。

  李涛说,大家一致认为,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分内工作”。职业病防治涉及卫生、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作为直接和病人打交道的部门,卫生部门应主动加强协调,包括及时向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依法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的作用,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责任意识最终体现为面对一个个职业病患者时的责任心。以职业病诊断为例,X线片是诊断尘肺病的重要手段,如果是一张不典型的X线片,自己无法作出诊断,是甩手不管,还是请上级机构或者专家会诊?病人没有提供资料,是否应该主动排除干扰,开展卫生学调查?如果病人有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是否可以充分利用等。

  □本报记者  孟庆普□    

  职业病应纳入“国管病”范围

  在业内人士眼里,职业病有“白伤”之称。这“白”是相对于安全事故的“红”而言,而“白伤”的痛苦和危害常常比“红伤”更刺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所所长葛宪民说,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所以,卫生部部长陈竺形象地称职业病为“没有挤破的脓包”,“职业病的问题肯定会暴露出来,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葛宪民认为,目前职业病防治最大的障碍来自于政府环节。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一些地方政府在有意无意地“忽视”职业病防治。因此,应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管病”范围。要像防治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一样,各级政府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综合治理。

  具体来说,各级政府应该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把职业病防治纳入其政绩考核的内容。同时,政府应当整合行政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比如,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等都是针对企业的,他们对自己分内的业务熟悉,但往往不熟悉其他部门的业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如果把这些部门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势必会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

  专家认为,我国正处在职业病防治的动荡时期,也是关键时期。近两亿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病死率、致残率高。近两年来,围绕职业病展开的纠纷和由职业病诊断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在某些地方,职业病危害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如果现在再不下决心治理,不采取有效措施缩短这个震荡期,必将后患无穷!”葛宪民说。

  链接

  □本报记者  张  昊□    

  鲜为人知的350号文

  卫生部曾在2003年12月23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下称350号文)。该文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诊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了补充规定,其中尤为重要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记者在采访张海超事件的过程中发现,不仅许多大众和媒体不知道该规定,连许多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业内人士”对其也不甚了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解释说,350号文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因企业拒绝提供职业史等相关资料引起职业病无法诊断的尴尬情况的。350号文中关于职业史认定的补充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工厂拒不提供职工职业史,职防机构可以采信工人可以提供的工厂胸牌、工资单、同工种同事的书面证明等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胸牌上最好有工厂加盖的公章,同工种证明需要签字的同事按手印。在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工人的职业史认定可以不用受制于用人单位。

  李涛补充说,目前的问题是,该文对“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具体,这可能给职业病诊断机构带来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张海超已提请伤残鉴定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海超7月29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其已被认定为工伤,并已申请伤残鉴定。

  “开胸验肺”事件经媒体报道后,郑州市卫生局责成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组织人员,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等单位,收集张海超诊断、检查、治疗及病理学等能够收集到的新的相关资料,并详细了解张海超的职业史,邀请河南省职业卫生专家进行全面系统地讨论、分析、会诊。经咨询卫生部专家后,7月26日,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推翻先前的诊断,明确诊断为“三期尘肺(Ⅲ)”。张海超同时被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摘编自7月29日《新华网》作者: 单纯刚

  职业病诊断规范暂不修订

  “开胸验肺”事件后,诸多评论认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存在漏洞。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日前回应称,他未听说该办法会进行修订。

  日前有读者评论文章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存在“诊疗职业病须由工作单位提供资料”、“职业病必须交给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等问题。

  毛群安日前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人员。在我国,工伤、司法鉴定也都是由专业机构来完成的。如果完全放开,很可能出现多家有多种诊断结果的情况。

  对于鉴定职业病须由单位提供资料的要求,卫生部在前日发出的通知中明确,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没有为患者建立档案,并依据法律进行查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果“未安排职业病病人诊治的”,情节严重的企业还可被关闭。

  毛群安说,一个办法或者法律,都是经过诸多调查论证,包含了很多案例的经验教训。“开胸验肺”事件属于个案,在个案事件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具体地进行解决。

  摘编自7月30日《新京报》作者:吴 鹏

  观点

  “开胸验肺”暴露了什么

  “开胸验肺”看似荒唐,却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而让农民工感到寒心的,不仅是制度的缺欠,还有人心的冷漠。

  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结论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个貌似客观的专业术语,令人如堕云雾。从字面上看,似是而非,若有若无,如同天书。该所负责人的解释是,该诊断并没有排除尘肺,属于医学观察期。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年。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不管这样的诊断多么符合“科学标准”,都是冷酷而绝情的,因而也是荒唐的。

  我国是职业病高发国家。近年来,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进程,新的职业危害风险及职业病不断出现。最近出台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年~2015年)》提出,要将职业病防治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但是,政策能否落实到位,还需要各级政府用行动来回答。

  日前,张海超的尘肺病终于被鉴定证实。张海超是勇敢而可敬的。他以近乎残酷的自戕行为,刺穿了体制的积弊,也刺痛了社会的良知。在热血面前,制度不会永远冰冷。倘若开胸之举能够催生体制变革,让“人人享有职业健康”纳入法治轨道,那将是中国职业病防治之大幸。 

  摘编自7月30日《人民日报》作者:白剑峰

  职防“有关规定”该改改了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身体是健康的,但28岁的农民工张海超,却在费尽周折地努力证明自己得了“尘肺病”。这件事暴露了很多问题。

  按说,尘肺症状明显,靠着先进的检测设备,有着认定资格的职业病防治所应该完全可以诊断出来。然而,这个普通农民工的职业病诊断为什么竟然弄到“开胸验肺”、卫生部督导、专家组调查的地步呢?现实中,又有多少真正受过职业病侵害者最终真的被确诊为职业病,从而得到法定的治疗待遇与工伤待遇呢?

  有专家表示,从“开胸验肺”事件看出,职业病防治应当以此为鉴,痛下决心进行“刮骨疗伤”。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应该像法院审判案件一样,建立职业病鉴定层级制。一级职业病防治所鉴定出结果后,患者如不同意,可到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这样既保证了结果的公正,也减少了患者鉴定的代价。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而且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张海超原打工的用人单位显然违背了这些规定,应当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但这样的处罚太轻,必然带来低成本违法。

  摘编自7月30日《新华每日电讯》作者:单纯刚 葛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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